长顺县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5-13 15:39 字体:[]

为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搞好网站对外信息发布,现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条  信息发布审核由编辑负责对信息的发布审核。相关工作人员采集信息,由编辑人员进行复核,重要内容呈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开。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上网。

第三条  各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主要负责上报本部门的信息。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加强对网站信息的更新。根据网站栏目内容设置,网站信息要及时更新,栏目相关内容信息由各科室负责报送,办公室负责采集,网站编辑负责审核,网站管理员负责整理发布。

第五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由办公室分派给各科室信息采集任务,网站编辑进行复核,重要内容呈报局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七条  网站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