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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来源:长顺县人民政府 作者:p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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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养老保险政策解答1

 

 

 

问:基本养老保险应覆盖哪些单位和人员?

答:基本养老保险应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聘用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问: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每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中含农民工、临时工工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067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自主选择;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和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 2%缴纳;

3、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

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是怎样规定的?

答:2006630日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200671日起,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人个人账户。

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计利息并人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将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月数、金额和累计储存额等情况进行对账,其对账单装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作为今后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新参保需携带哪些证件?

答: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新参保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在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

问: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职工所在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持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属自谋职业的,按照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金额如何处理?

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分三种情况: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19989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的,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其个人帐户全额退给参保人。2、参保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帐户全额由继承人继承。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

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3199810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含视同缴费年限)1998930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金额如何处理?

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分三种情况: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19989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的,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其个人帐户全额退给参保人。2、参保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帐户全额由继承人继承。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

问: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国务院38号文件和省政府21号文件的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了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对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199810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 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1 + X2C2 +……+ 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B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9981 0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 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9989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1230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19931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帐户年度(最迟为1998)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m平均缴费工资指=(19921 2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

[19931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 + X2C2 +……+ XnCn)N1]}/M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帐户至退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M——本人缴费年限。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工资指数×199712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同本条基础养老金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200671日至2009年月1 2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 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71 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01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

19989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 0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累计满1 2个月为1年,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2006630日及以前达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问: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较为复杂,怎么理解?

答: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我们希望广大参保群众认真阅读理解。总之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基数越高,办理退休手续后月养老金待遇水平就越高。

问:为什么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着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计发办法只是计算确定了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而参保后一般还要生活一段时间,需要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必须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国务院38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问: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死亡的,可以享受哪些死亡待遇?

答: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养老金照发。符合当地民政部门安葬规定的,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2400元;

()、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

()、死亡职工家属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 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 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注:表中“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例:50周岁零11个月退休的按5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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