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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长顺县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来源:长顺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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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长顺县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长顺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有关规定,现将《长顺县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63日至2025613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长顺县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长顺县农业农村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长农在线微信公众号留言。

)热线电话

联系人:熊佳佳电话:13628578757

)电子邮件

请发至邮箱:1843308480qq.com

)书面意见

请邮寄至: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长寨街道民主路13号(老十字街农业农村局);邮编:550700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长顺县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长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563

  



附件 

长顺县禁止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全县广大农民朋友土地承包经营户

为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之基,以零容忍态度、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及省、工作要求,决定对我耕地撂荒和耕地非粮化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限期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耕地利用红线,严控违法行为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第一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一般耕地五个不得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第二条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禁以下行为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地。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二、压实耕地耕种责任,杜绝撂荒闲置

(一)禁止闲置撂荒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对耕地撂荒行为实施分级处置。

1.抛荒1年以上: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111号)规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待复耕复种后,可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2.续抛荒2年以上: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二)鼓励耕地流转与复耕

对无人继续承包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管理和承包人无力耕种的撂荒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统一流转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受让方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和复耕协议,确保耕地有效利用。

三、分类推进存量整治,严打新增违法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对于20209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20201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202044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

(一)存量问题限期整改

1.草皮种植整治:20251231日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上草皮种植整改,恢复种粮功能

2.其他非粮作物腾退:分类分批有序腾退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上的林(苗)木、果树、花卉、多年生中药材等非粮作物,确保耕地恢复种粮属性。

(二)新增问题零容忍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新增耕地非粮化或撂荒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非粮食作物或在一般耕地上种植非粮食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在一般耕地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撂荒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除了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外,暂停该地块涉及的农业补贴发放。

4.造成耕地质量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明确违法处罚标准,强化法律震慑

(一)破坏耕地耕作层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二)土地流转违约处罚

土地经营权人违反流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撂荒耕地的:出让方(村集体或农户)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三)阻碍执法与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构建网格监管体系,压实属地责任

(一)建立四级联动监管机制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将落实“乡镇—村—组—户”四级网格化监管,实行“谁发包谁督促、谁承包谁负责”,确保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双稳定”。对因监管不力导致耕地“非粮化”或撂荒问题突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巡查与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常态化巡查,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动态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

、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强化社会共治

欢迎广大群众对耕地非粮化、耕地撂荒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相关政策咨询可具体联系各镇(乡、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局:0854-6823972

县自然资源局:0854-6821933

长寨街道办事处0854-6821519

广顺镇人民政府0854-6860006

白云山镇人民政府:0854-6865216

摆所镇人民政府0854-6620088

鼓扬镇人民政府:0854-6921092

代化镇人民政府:0854-6672141

敦操乡人民政府:0854-484032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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