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7日
长顺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探索农村产权规范化流转交易机制,促进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做到“应进必进、阳光交易”,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有机融合,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不搞强迫命令,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坚持突出公益目的。坚持农村产权交易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健全完善更加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四)坚持稳步有序推进。根据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需求,坚持稳妥慎重、循序渐进。
三、明确交易品种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农村产权市场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四荒”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生物资产、资产处置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
四、规范交易主体及程序
(一)规范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二)规范交易程序。转让方向标的物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各镇(乡、街道)对申请交易项目进行审核,报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后,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程序进行交易。
五、职能职责
(一)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农村产权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的物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向标的物所在镇(乡、街道)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镇(乡、街道):对申请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区域规划等提出意见,确保进入市场交易的农村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项目交易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项目入场交易。
(三)县直各单位(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相关单位(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进行审查;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行业领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详细规则,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产监管会)备案后实施;对分布在各镇(乡、街道)属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农村产权项目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在本单位(部门)服务窗口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协助做好本行业领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顺县分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健全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完善交易功能,加强交易管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各类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证明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对交易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集中统一保管。
六、实施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5年1月—5月)
1.清产核资。各镇(乡、街道)对辖区农村产权品种内集体所有的如土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岭等资源性资产以及政府或集体投入形成的厂房、大棚、机耕道、小型水利设施、灌溉设施、集体房产、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登记备案等,明晰资产权属。[牵头单位:各镇(乡、街道)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
2.分类汇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业务主管单位(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核实本行业领域的农村产权数据,建立全县农村产权项目基础数据库。[牵头单位:县农产监管会,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乡、街道)等]
3.加大宣传。广角度、多层次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增强群众的交易意识,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市场交易。[牵头单位:各镇(乡、街道);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
(二)组织交易(2025年6月开始)
1.业务培训。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各镇(乡、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培训,为顺利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牵头单位:县农产监管会;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镇(乡、街道)等]
2.明确任务。各镇(乡、街道)对符合入场交易条件的农村集体产权项目要做到应进必进。出现场外交易情况,由县农产监管会进行督查通报,通报情况列入考核负面清单,并作为年度综合考核扣分依据。[牵头单位:各镇(乡、街道);责任单位:县考核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
3.入场交易。各镇(乡、街道)要积极指导辖区交易主体提交需要入场的项目资料,按照交易流程逐级申报;各业务主管单位(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入场交易的指导、审批和监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规范入场交易,出具交易证明书。[牵头单位:各镇(乡、街道);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各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和镇(乡、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产监管会),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和监管,下设办公室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任务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督导,并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二)强化工作职责。县农产监管会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统筹协调,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交易规则等,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并按照工作目标,落实资金支持、办公场所,配备专用设备,配强工作专班,推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业务流程,提高广大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积极性,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2.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指引
3.长顺县农村产权项目摸底统计表
4.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员单位联系人员统计表
附件1
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和运行机制,盘活农村闲置资产,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成立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产监管会)。
一、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刘兴国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刘二洲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明勇 县政协副主席、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张海川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吴宪龙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彭钟慧 县财政局局长
田海军 县司法局局长
殷永忠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魏庆杏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泽灏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梁晓成 县水务局局长
金 平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 伟 县林业局局长
陈 磊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顺县分中心主任
李山兵 长寨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兴洪 广顺镇镇长
吴华兴 摆所镇镇长
施再姣 白云山镇镇长
何金旺 鼓扬镇镇长
杨金松 代化镇镇长
罗仕英 敦操乡党委副书记
县农产监管会不作为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下设办公室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陈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今后若有人事变动,由相应领导接替,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二、工作职责
县农产监管会:负责研究制定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指引及配套政策;协调解决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推进中的矛盾纠纷问题和困难;统筹指导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农产监管会办公室:负责农产监管会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县农产监管会议定的事项;牵头起草综合性文件,及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任务,组织宣传培训及呈报交易数据等;做好考核任务分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年度综合考核和督导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农产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附件2
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设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顺县分中心。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四条 各交易主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农村产权市场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生物资产、资产处置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
第六条 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转让方、受让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转让方、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向标的物所在地镇(乡、街道)提交《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内容包括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以及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交易方式、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和交纳比例以及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等。交易申请书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制订,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
第八条 转让方应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的扫描件:
(一)《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转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
转让人为集体的,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银行基本账户信息、负责人身份证件等;
转让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基本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按拟交易的农村产权品种,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资料(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成员享有村集体份额以及村集体资产产生收益分配等文件)。
(四)转让方承诺书。
(五)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相关决策、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集体(组织)按规定形成的同意流转的决议;
如为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流转的决议。
2.同意转让的相关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原产权所有拥有者经营合同;
②原产权所有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原承包方经营权合同;
②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材料。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六)农村集体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交易标的物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林业、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权属确认。
第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本镇(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申请。转让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各镇(乡、街道)审核后报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黔南州公共资源(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流转交易信息应当披露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是否需要交纳交易保证金、展示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流转交易信息的公示期限。涉及个人产权流转首次信息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的首次信息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规定时间内无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申请发布延期信息公示。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示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示内容的,应当由权属所在地镇(乡、街道)和有关主管单位(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由长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布,并重新计算时间。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示时的交易底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依法按照相关决策程序集体决议予以确定底价。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七条 信息公示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黔南州公共资源(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查阅转让标的物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需在黔南州公共资源(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的扫描件: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账户;
受让人为集体的,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银行基本账户信息、负责人身份证等;
受让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基本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三)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联合体的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牵头人一方提交上述材料)。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根据转让方要求需要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黔南州公共资源(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交纳交易保证金,进行资格确认。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包括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抵押、承包、出让、拍卖、招商等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具体流转交易方式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示期满后,按照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方式在黔南州公共资源(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功后,转让方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在30日内,按照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确需备案的应当送相关单位(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转让公告及交易结果一致。交易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第六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是否收取及收取标准由转让方自行确定并在流转交易信息公示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由转让人自行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 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及时清退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在成交公示结束后在黔南州公共资源(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获取交易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证明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相关单位(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也可向金融机构办理产权抵押融资等手续。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交易结果确定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中止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止期限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设定,交易活动中止期间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行业主管部门裁定后,及时恢复或者终止交易。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黔南州公共资源(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网站上公告。
第九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转让方自愿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没有转让方的书面授权或者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为申请流转交易。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估值,原则上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也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农村产权的指导价格作为自行确定价的参考价。当转让方确定的转让底价低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个人的产权流转交易估值由出让方自行确定,或自行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指引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双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是否完整、交易标的有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1.长顺县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模板)
附件2—1
长顺县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 |
||||
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标的基本情况 |
转出标的名称 |
||||
交易方式 |
□招标 □拍卖 □挂牌 □竞价 □其他 | ||||
拟转出期限 |
年 | ||||
拟转出面积 |
|||||
转让标的起始价格 |
|||||
交纳保证金金额 |
|||||
标的坐落 |
|||||
标的权属 |
□集体所有 □个人 □其他 | ||||
交易品种 |
□农村土地经营权 □林权 □“四荒”使用权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农业类知识产权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 ||||
是否属再次转出 |
□是 □否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优先权 |
□是 □否 |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交易。 其他条件: | ||||
转让方声明与承诺 |
我方拟转让标的物权属清晰、无争议,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区)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镇(乡、街道)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单位(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长顺县农村产权项目摸底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镇(乡、街道) 村(社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日 单位:亩、个、平方米、元
序 号 |
品 种 |
名 称 |
总存量 |
有产权证的数量/规模 |
未交易数量/规模 |
已交易数量/规模 |
交易方式 |
交易金额 |
核实和审批单位 (部门) |
1 |
农村土地经营权(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不涉及所有权) |
耕地 |
县农业农村局 | ||||||
草地 |
|||||||||
养殖水面 |
县林业局 | ||||||||
其他农用地(机耕道等) |
|||||||||
2 |
林权 |
集体林地经营权 |
县林业局 | ||||||
林木所有权 |
|||||||||
林木使用权 |
|||||||||
3 |
“四荒”使用权 (集体所有) |
荒山 |
县自然资源局 | ||||||
荒沟 |
|||||||||
荒丘 |
|||||||||
荒滩 |
|||||||||
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 |
|||||||||
4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
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
县水务局 | ||||||
5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
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
涉及的主管单位 (部门) | ||||||
6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
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
县农业农村局 | ||||||
7 |
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
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
县水务局 | ||||||
8 |
农业类知识产权 |
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等 |
县农业农村局 县发展改革局 | ||||||
10 |
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11 |
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
县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 | |||||||
12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生物资产、资产处置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 |
由涉及的主管单位 (部门)核实和 审批 | |||||||
注:1.本摸底表由各镇(乡、街道)负责填写、汇总,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填写,并报所在镇(乡、街道)汇总后建立数据库自行掌握;2.数据核实单位(部门)也是项目入场交易的审批责任单位(部门),3.交易方式: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抵押、承包、转让、拍卖、招商及其他;4.咨询电话:0854—4840978 |
附件4
长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员单位(部门)联系人员统计表
单位名称 |
分管领导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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