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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14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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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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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府办发〔2024〕52号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4〕52号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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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长顺县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廉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环卫工人,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教师、卫健、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应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适合本部门的管理方案,租金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结合实际进行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健、退役军人、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年满60周岁,且有法定赡养人的不能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在校生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原则上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到长顺就业的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作为单身人士申请,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需参照共同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的个性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申请人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籍。

(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

1.易地搬迁至指定安置点(含分散安置点),并稳定居住;

2.旧房已完全拆除;

3.净新增人口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的搬迁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就业单位性质属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

2.申请人就业场所在我县范围内;

3.申请人在我县新就业不满10年。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就业单位性质不属于党政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人户籍在长顺县以外,在我县城镇范围内就业或从事个体工商行业6个月以上;

3.申请人需提供由单位出具6个月以上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五)农村进城就业人员

1.申请人具有我县户籍;

2.申请人在我县城镇范围内就业(含在县城打零工)或从事个体工商行业6个月以上。

3.申请人需提供由单位出具6个月以上的工作证明或租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明。

(六)环卫工人

1.申请人为我县环卫工人,包括驾驶人员;

2.申请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的共性条件:

(一)在长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镇属性社区实际居住,其中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承租住房6个月以上;

(二)在申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无商铺;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任1人有价值10万元以上车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不含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任1人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资金为10万元(含10万)(有两个以上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以上经营实体。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将超过标准的经营实体注销或变更不满1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任1人公积金余额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纳入保障范围;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或乡镇不能同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准入线为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每年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不受收入限制,因房源不足需要纳入租赁补贴保障的,由申请人到租房所在社区提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第十条  家庭人口数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户口簿上载明的家庭成员组成一个家庭,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不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均计入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因工作、上学等原因,虽然不经常在一处居住(含经常住单位倒班宿舍),但其他日常生活均在一起的,计入家庭人口数,正在服刑的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一条  住房情况的认定。住房情况的认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产权登记的,按产权登记认定;无产权登记的,按实际情况认定。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县未承租、购买公房、公租房、廉租房,没有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因人口增加较多导致搬迁面积不足的除外)、大中小水库移民、农危房改造、农危房整治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单位未提供宿舍等住房;

(三)借住已婚兄弟姐妹及其他亲戚住房的视为无住房;

(四)在申请地已购商品房或私有住房,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开企业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未交付使用的证明,交付使用后给予6个月过渡期,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保障年限内已购商品房或私有住房,最长保障年限已满但所购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开企业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未交付使用的证明,可延长保障年限至房屋交付使用后,并给予6个月过渡期;

(五)有安全隐患的危房,由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危房证明,等级达C、D级可不计算住房面积;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原住房拆迁,已安置尚未入住的,视为有住房,并按原拆迁面积认定;已安置并达交付条件的,按安置面积认定;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自领取货币补偿之日起5年内视为有房,并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七)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八)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在申请地的房屋纳入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定;

(九)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未登记权属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

(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棋牌室、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教育仍然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五)对住宅高标准装修或家庭中拥有高档家具、健身机、高级音响、钢琴、自动麻将机等3种以上高档消费品及非生活必需品等,家庭日常生活明显高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

(六)经县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收入线标准的;

(七)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八)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我县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和户籍限制。

第十三条  申请需提交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一)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要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相关填报内容。

(二)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联动核查表(实行两年一审);

(三)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户主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页均需提供)。

(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五)房屋租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其实际在申请地所居住的证明。

(六)就业证明:

1.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招录用文件(经组织人事部门招录用的,必须为招录用文件,其余无招录用文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及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就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查询证明及单位财务出具的工资明细;

2.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申请人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或工资签领条(均需就业单位加盖公章);

3.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提供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或工资签领条(均需就业单位加盖公章),从事个体工商行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收益证明和经营场所图片(经营场所必须在长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镇属性社区所在地);

4.环卫工人提供劳动合同。

(七)小孩在长顺就读的,需提供所在学校就读证明;

(八)有车的需提供购车发票(或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车辆价值评估报告,新购1年内的车辆必须提供购车发票)、行驶证、上牌后的车辆照片;二手车提供买卖合同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车辆价值评估报告。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2.易地搬迁家庭申请公租房,由易地搬迁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3.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书(证明);

4.有本实施方案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优先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四条  申请及审核的方式、流程

(一)申请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向其户籍所在村(社区、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2.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向其搬迁安置点(含分散安置点)所在地社区申请,搬出地配合履行审查职责;

3.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向其就业单位所在社区申请;

4.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指导下,分别纳入相应群体申请。

(二)审核

1.村(社区)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以户口为单位)、务工、收入、住房、就学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查结果说明。

2.镇(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资格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料于每月10日、20日统一移交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收到资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婚姻、享受低保、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人资料及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料于每月15日、25日统一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报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我县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三)住房救助制度。住房困难特殊家庭,可申请住房救助。救助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住房救助申请,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家庭困难确需住房救助的,则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相应资料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资料后牵头组织涉及的职能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经评审可纳入住房救助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能纳入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

4.纳入住房救助的申请人,按程序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后入住,后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不配合审核部门提供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申请的。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或轮候对象,其中环卫工人保障对象推送绿化服务中心组织分配;县直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对象推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分配;其他保障对象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分配。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形式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当期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及轮候到位申请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十八条  配租户型和公租房位置确定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申请的,保障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室一厅;保障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两室一厅。相应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配租方案为准。

(二)以单身人士为单位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套型为单间或一室一厅,一室一厅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配租两室一厅。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可安排符合保障条件的两名单身人员入住一套住房,均负有该套住房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已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自动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不超过2年。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进行审查。发生变化而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轮候期超过1年的,重新核定轮候对象收入、车辆、住房等情况。

(一)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到位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

2.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

3.老年人(无子女)、残疾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户、城镇低保、低收入户;

5.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见义勇为人员;

6.居住的公房属C、D级危房的家庭;

7.举报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转租、转借等行为,经查实属实的;

8.教师、医护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家庭困难、业绩突出的职工优先安排;

9.其他符合各级政府规定的,可以优先配租。

(二)配租采取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

1.参加配租的申请人经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并在30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2.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3.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人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取消保障资格,自放弃配租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按要求参加配租等的;

2.已配租,30天内未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明确的租赁时间起算);

4.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获得实物配租之日起,保障年限不超过5年(其中属于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最长保障年限可延长至10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续租的可按照程序提交申请,通过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一事一议”、主管部门党组会等形式明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年一签,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并完成年审。经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续签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承租人情况变化造成租金变动或保障待遇取消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配租台账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租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卫生计生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5元/(月/平方米),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提供供养证明,低收入家庭提供符合低收入标准的认定证明,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除首次缴纳租金外,因家庭突发重大事故或家庭困难的群体,需申请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提供相应证明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部门,租金减免可通过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一事一议”、主管部门党组会等形式明确。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需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后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金收入按要求缴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首次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无息),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非公共部位的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进行过装修、改装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维护;非承租人原因导致的设施设备损坏,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不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办事处)及承租人就业单位、县有义务协助租金收缴部门催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管理模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组建物业管理办公室承担小区物业管理,也可聘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服务管理,具体管理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办公室协商约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小区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对教师、卫生计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分别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体学校、医疗机构进行代管;

(四)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引进物业企业的管理,可选择聘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服务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

第六章 退出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原则上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由保障对象根据自身收入、车辆、住房、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退出。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保障对象情况变化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其进行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出。

第三十六条  年审制度

(一)信息比对复核: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户数三分之一的比例每年进行2次动态审核,将需核查对象名单函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车管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信息比对。

1.相关部门在收到信函15日内将保障对象信息比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

2.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信息比对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相关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并可要求保障对象补充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对象在年度审核中不配合提供资料的,视为动态审核不合格。对动态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再次核查;

3.申请人每2年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联动核查表,并重新签订长顺县公共住房租赁合同。

(二)年审不合格的处置:年度复核不合格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不动产信息审核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工商登记信息审核工作,并注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和运营情况;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公积金审核工作,并注明公积金余额;县车辆管理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购车情况;县供电局负责做好公租房用电审批,承租人开户需手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主管部门证明方可进行用水开户或变更用户名;县供排水公司负责做好公租房用水审批,承租人开户需手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主管部门证明方可进行用水开户或变更用户名。县供电局、县供排水公司有义务协助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对公租房水电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房号承租人与水电用户人不一致时,经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发函后进行停水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七)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九)连续6个月不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用的;

(十)租赁期内,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公租房所在地6个月以上的;

(十一)租赁期内,调离本县、退休、退职、被组织部门除名或死亡的;

(十二)租赁期内,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年限已满的;

(十三)租赁期内,年度复核不合格的;

(十四)租赁期内,在承租的公租房小区违规种菜、养鸡等行为,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造成环境卫生影响的;

(十五)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发退房告知书,要求承租人60日内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5日内退回;逾期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县综合执法部门及所在社区提出联合依法进行清退或依法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同时要求承租人缴纳所欠租金。

第三十九条  对特殊情况的,如承租人死亡、失联、服刑等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及户籍所在地仍然无法与本人或家人取得联系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经核查水电使用情况后,半年以上无水电使用痕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依法换锁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欠租金可通过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一事一议”、主管部门党组会等形式明确。

第四十条  退出的其他情形

(一)纳入保障的家庭中仅有1名子女的(含原纳入保障时有多名子女,后因家庭情况变化其他子女退出保障后家庭中仅剩1名子女的),不得以子女的住房、工作、婚姻等情况变动申请家庭成员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保障家庭中有2名(含)以上子女的,除户主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取得其他住房且已婚的,可提供婚姻登记证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保障家庭中有2名(含)以上子女的,成年子女已婚,可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四十一条  办理腾退住房的手续

(一)承租人腾退住房,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当月15日前(含)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不计算当月租金,当月15日后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当月租金按整月收取;

(二)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三)腾退住房时,应将房屋内卫生打扫干净,并清除闲置物品及垃圾;

(四)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不得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单位索取房屋装修费或以装修为由抵扣相应费用,同时也不能拆除及破坏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确有破坏的,需恢复。

除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包括主动退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内因工作单位变动退出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再次申请的不设定间隔年限,累计保障年限不超过最长保障年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和相关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材料。承租家庭有违规行为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且家庭成员因此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的,经核实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入户核查时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将违法违规行为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可以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此规定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长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2014年8月12印发实施的《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暂行办法》。

附表:1.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联动核查表


附表1

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承诺书

本人严格遵守《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含车辆)、住房、车辆、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且本人服从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承诺不会发生承租的公租房小区违规种菜、养鸡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及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本人承诺自愿退出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服从管理,并且3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工作现状

□企业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   □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

户口所在地


婚姻状况


现居住地


家庭人均月收入


是否残疾

□是□否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申请人住房情况

是否在主城区有私有产权房

□是(房屋坐落在,建筑面积㎡,户籍人数人,人均建筑面积㎡)□否

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主城区是否转让房

□是□否

拟申请保障情况

地点


申请居住人数


申请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户型

□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月收入

工作单位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表格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与真实情况不符,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务工、收入、住房、就学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镇)

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务工、收入、住房、就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对申请人的家庭婚姻、享受低保、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住

房保

障部

门审

核意

经核查相关材料和张榜公告后,该申请家庭符合(不符合)《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规定,同意(不同意)采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进行住房保障提出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2

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联动核查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备注

姓名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身份

证号

工作单位

月收入

(元)






























县住建局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登记情况的审查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产权登记情况的审查情况: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车辆管理单位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信息的审核情况:

车辆管理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核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审核情况: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住房保障部门(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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