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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44531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0-24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文字解读】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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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背景

为完善长顺县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的及依据

《方案》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长顺县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完善申请条件、优化申请流程、使方案内容更加具体全面,压实部门责任。

《方案》编制的依据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三、核心内容解读

《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共分8个部分48条。

第一部分明确了《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背景依据,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部分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准入、增加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环卫工人6条个性条件。额外增设了申请人在长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镇属性社区实际居住,其中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承租住房6个月以上。在申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无商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任1人有价值10万元以上车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不含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任1人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资金为10万元(含10万)(有两个以上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以上经营实体。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将超过标准的经营实体注销或变更不满1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任1人公积金余额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或乡镇等不能同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6条个性条件;

第三部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

第四部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将原来的一年一审三年一签调整为两年一审两年一签;

第五部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将园区、教师、卫健公租房租金进行了明确,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租金的群体所需要的程序也进行了明确。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5元/(月/㎡),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月/㎡),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元/(月/㎡)。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卫生计生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5元/(月/㎡),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元/(月/㎡)。

第六部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

第七部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为附则。

三、审核过程

该方案于2024年5月启动修订工作,通过三次政府部门及各乡镇征求意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县人民政府专题会、司法局审查。方案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县人民政府第八十三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9月26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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