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长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和《长顺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23〕3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工业园区就业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通过公开招投标确认的运营单位或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前,需在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
第三条 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方案。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公积金中心长顺管理部、县工业信息局、县司法局、国家税务总局长顺县税务局和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所受理审核的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及备案,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长顺县稳定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市民[1]、青年人[2]、工业园区就业人员[3]、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
2.申请人配偶及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含住宅、商铺)或房屋人均面积不足20㎡;
4.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无需核查收入;
5.保障对象无需核查车辆、工商营业等信息;
6.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五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长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如在长顺县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六)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管理单位已通过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配租的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成电子档资料,每季度将纸质资料和电子档资料交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七条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不低于我县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域、同品质市场房屋租金的90%。租金标准应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后,由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第十条 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应由运营公司拟定后,由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续租。
第十三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人事关系调离长顺县或不在长顺县工作及生产经营生活的;
(二)在县城区通过购买、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巡查工作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租赁住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3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制定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通知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并报县人民政府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件:长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附件
长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长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书
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因XXXXX需要,特向贵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申请人:
申请时间:
长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承诺书
鉴于本人(申请人),身份证件号:已阅悉《长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需要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现作以下承诺:
1.本人为申请家庭推选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本人的承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承诺;
2.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申报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不虚报、不隐瞒;
3.本人自愿接受相关责任部门对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情况予以核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入户调查和公示;
4.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在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保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报告;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无条件退出已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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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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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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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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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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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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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状 |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工业园区就业□其他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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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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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房屋情况 |
申请居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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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家庭□单身人士 | |||||||||
户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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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人情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
住房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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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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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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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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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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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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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
审核意见表
县住建局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登记情况的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
经办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登记情况的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
经办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
运营管理单位 审核意见 |
经审核,XX同志(家庭)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同意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经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
长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意见 |
根据《长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试行)》规定,现予以对该户同意备案。
经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
[1] 新市民:指外县户籍或外县户籍迁入我县在长顺县县城或工业园区就业、创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
[2] 青年人:指在长顺县县城或工业园区就业、创业或从事经营活动且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3] 工业园区就业人员:指在长顺县工业园区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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