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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5376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1-0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长府办发〔2022〕70号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2〕70号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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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顺县委办公室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党办字〔2020〕29号)要求,进一步理顺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监管的优势,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直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职责边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直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分工、责权明确、无缝衔接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原则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边界界定如下:

(一)应批已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进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存在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活动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其立即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接收的案件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主管部门。

(二)应批未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要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接收的案件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主管部门。

(三)禁止类事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加强源头监管,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接收的案件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主管部门。“三定方案”未明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检查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除了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的必要调查外,原则上不单独开展专项检查,避免职权交叉和多头重复执法。

二、加强执法协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会商,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

(一)建立案件移送抄告制度。建立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1.行政管辖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施行后,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保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可能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固定有关证据,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相关检测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检查、核查、调查形成的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主要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行补充调查,也可以要求移送单位补充证据材料。对于行政处罚权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协商,视情况依法处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或者再移送其他部门。

3.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采取“一案一移送”的形式书面移送,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主管部门,并提供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其他需要告知的材料。同意受理的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于案件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单位。

(二)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涉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应领域的举报、投诉、信访,应适用首问责任制,由率先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单位(部门)为首问责任单位(部门),做到第一时间予以受理登记、调查核实,按照权力职责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人。依法需要移送的严格按照本方案案件移送抄告制度规定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案件移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当事人或者举报投诉信访人。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能职责工作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信息。实现各类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应共享的信息原则上应当自信息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要求,从严控制共享人员范围。

1.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裁量基准。

(2)业务主管单位作出与划转的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3)县级执法部门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4)业务主管部门和县级执法部门依职权设置的监控设施及数据。

(5)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资源。

2.共享行政执法信息的方式:

(1)通过贵州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或指定的信息联络方式,共享行政执法信息;

(2)单位(部门)之间抄告、移送、共享综合行政执法信息;

(3)各有关单位(部门)主动采集、整理、共享行政执法信息;

(4)其他方式共享行政执法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方便。除法定事由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拒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所需的信息资料。

(四)建立协调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以及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听证会议,并作出相应的专业性解释;司法局要积极配合,发挥职能部门在听证会中的作用。

协调会商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工作、专项活动、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事项;

2.根据既定工作部署,需要组织实施的重点工作;

3.研究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

4.讨论研究突发性事件和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理意见;

5.商讨行政执法中相关技术支持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6.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业务事项。

协调会商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以单位(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职责过程中遇到需要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可召集召开协调会商会议。会议召集人根据协调会商议题需要,确定参会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及形式,并负责召开协调会商会议。协调会商应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召集人负责起草,经与会单位会审后,以召集单位名义印发并抄送各相关单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协调会商纪要形成的决定,其贯彻落实情况应形成专报报县人民政府。

(五)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制度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中,需要相关县直业务主管部门配合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应积极配合。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职能,应当进行相应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并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检测(验)报告、鉴定结论或者认定意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具有相应职能的,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测(验)报告、鉴定结论或者认定意见;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事先告知,可延长出具检测(验)报告、鉴定结论或者认定意见时间。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判断和定性,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意见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执法部门协助通知后,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意见。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提供专业意见需要进行调研、现场勘查等的,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接,适当延期提供。

4.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5.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第一时间派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参与的,构成追责事实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6.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六)建立司法联动制度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能职责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行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2.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侦查和调处行政执法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纠纷;依法从快严肃查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案件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公务的犯罪案件,必要时协助做好证据固定、现场控制等工作;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

3.审判机关对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关于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时,要认真审查和研究,区别对待,对合法有据、有执行内容,同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相应执行权的,应当受理并依法执行。反之,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说明,裁定驳回。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者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申请执行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确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时,要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履职不到位构成追责事实的,可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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