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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3-345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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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1-0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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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解读】《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问答解读】《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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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制定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长府办发(2022)70号,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现就《工作机制》解读如下。

一、《工作机制》出台背景及原因是什么?

县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推进2年有余,目前存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监管单位之间的协调紧密性有待提高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执法权从原行政机关分离出来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模糊,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显著增加,而建立有效沟通的机制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协同机制的稳定性和系统性的缺乏,容易造成执法结果的不确定。二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有待提高。与职能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尚未建立,尤其是在住建、规划、国土等领域,职能部门掌握着许可、验收、办证等关键信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执法效率。

二、《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厘清职责边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直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分工、责权明确、无缝衔接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二)加强执法协作

1、建立案件移送抄告制度。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按照有关程序、时限等依法移送案卷材料;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或者再移送其他部门。同时将移送案件处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2、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涉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应领域的举报、投诉、信访,应适用首问责任制,由率先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单位(部门)为首问责任单位(部门),做到第一时间予以受理登记、调查核实,按照权力职责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人。依法需移送的案件严格按照案件移送抄告制度移送。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能职责工作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信息。明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和共享行政执法信息的方式。

4、建立协调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以及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

5、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制度。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所需事项积极配合协作。

6、建立司法联动制度。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三、《工作机制》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严格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能,实现监管与执法相分离,避免交叉执法、多头执法,同时避免重复执法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

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减少执法成本,增加执法合力,促进执法更专业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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