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长顺县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长顺县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贵州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方案》(黔水农〔2019〕5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和《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办字〔2022〕3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供水用水、运行维护、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3.本细则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通过供水工程向县城区以下的镇(乡、街道)、村(社区)、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供水,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需求。
第三条
4.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县、镇(乡、街道)农村供水管理主体责任,水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完善运行管理办法和落实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5.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落实农村供水保障管理经费,明确部门职责并统筹抓好落实。
6.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运营维护,指导村(社区)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7.村(社区)负责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配合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8.县水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规划、建设、监管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定期开展排查并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和用水问题限时处理闭环机制,负责千人以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点保护和水源水质监测。
9.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衔接平衡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规划,负责中央预算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对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
1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将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农村供水管理人员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
11.县财政局结合财力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12.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东西部协作资金、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县级整合资金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倾斜,并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配合县水务局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供水成果中推动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落实。
13.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和水质监测。
1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按照国家、省和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任务开展水质监测工作,指导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
15.县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监测工作,负责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年度检测任务、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负责健全完善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16.县公安局负责对偷盗、恶意破坏供水设施、偷水等行为进行查处。
17.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等部门配合县水务局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供水成果中推动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落实。
18.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包含供水企业、作为管理主体的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种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农村供水水源巡查、供水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水费收取、节水用水宣传等工作,保障供水水量、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建立供水保障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畅通供水保障服务问题反映渠道,建立健全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做到及时答复、高效处置。
第五条
19.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由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社区)及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一家一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六条
20.按照工程类别,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21.经工程产权所有者同意并签订委托代管协议书后,由县人民政府明确一家供水企业负责全县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运行管理。一是千人以上水厂覆盖区域内,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供水服务企业化管理。二是未实现千人以上水厂覆盖的单村单寨的所有集中式农村供水保障工程,采取“企业+农村供水服务队”模式进行管理,鼓励探索推广企业化管理。
22.供水企业探索在每个镇(乡、街道)设置一个供水服务站(按2006年版行政区划设置),同时配合镇(乡、街道)组建农村供水服务队,健全完善供水保障服务队服务机制,高质量提供供水保障服务。农村供水服务队由供水企业技术人员和村组管水员组成,负责单村单寨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维修管护、水费收取及巡查等日常供水服务管理。
23.管水员由镇(乡、街道)、村(社区)支两委落实,经供水企业进行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管水员报酬由镇(乡、街道)按月拨付到村(社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定期开展管水员考核,对不称职的管水员及时调换或解聘。供水工程如出现设备设施损坏不通水等情况,管水员要及时向村(社区)、镇(乡、街道)报告并进行维修,超出管水员维修能力范围的由镇(乡、街道)协调供水企业派员抢修,实行有偿服务。
24.镇(乡、街道)定期组织供水服务站、村支两委、用水户代表召开供水保障服务会议,共同研究解决辖区内供水保障服务存在的问题。供水服务站与镇(乡、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保持紧密联系,在开展好公司运营范围内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同时,为群众自管的分散式工程提供技术支持。
25.一家一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
26.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应当与其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覆盖服务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相关费用。全面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厂覆盖区域内推行“供水设施管理费+计量水费”,即每个水表户头水表计量年水用量不足22立方米/年的,按22立方米/年(每户最少1个人,1个人1天用水定额为0.06立方米,全年365天合计22立方米)计费收取供水设施管理费,超过22立方米/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费收取。水厂覆盖区域以外的集中供水,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定价执行。农村供水价格不得高于县城供水价格,对五保户、无正常劳动力的特殊供养等困难群众,每个水表户头予以12立方米/年的免费水量(减免后不足22立方米/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费收取),进一步降低困难群众水费支出。
27.用水户违反合同约定,未按规定支付水费,经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催告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终止供水或停止服务,造成损失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用水户不按期支付水费,可以按照供水用水合同收取违约金。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对欠费用水户终止供水或停止服务,须确保其他用水户的正常供水。
28.农村供水工程推行镇(乡、街道)便民服务窗口、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代缴点等收费模式,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要充分运用支付宝、微信公众号、多彩宝(贵州便民缴费平台)等互联网缴费方式,便于用水户支付水费,降低收费成本。规划新建和提标改造的农村供水保障工程,须安装具备预付费、远程抄表等功能的智能水表,提高水费收缴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
29.县水务局牵头督促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建立健全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要制作农村供水保障和监督服务电话公示牌,张贴到村(社区)到组到户,并加强宣传;配备应急处置抢修队伍、必要的维修工具及材料等。网格员、联户长要加强包保范围内供水设施巡查,发现供水保障问题,要及时向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反映。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接到供水问题反映后应立即启动响应,在8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置、抢修,同步告知用水群众供水时间。如遇设备设施损坏严重造成大面积停水,水务部门要积极协调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镇(乡、街道)及村(社区)组织抢修。
30.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及时抢修并发布紧急停水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备案;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和镇(乡、街道)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用户生活用水。
31.县水务局要会同镇(乡、街道)和供水企业每月开展一次农村饮水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实行问题动态清零。
第九条
32.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县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复;镇(乡、街道)及供水企业按照各自管理服务范围制定相应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县水务局备案。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和水源不稳定及可能季节性缺水的供水工程要单独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县水务局会同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供水保障抢修队伍,配备送水车、水箱、储水桶等应急供水物资设备,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必要时启动应急水源、水量应急调度、拉水送水、分时分区供水等措施,防止集中连片、整村断水停水等情况的发生,守住饮水安全底线。
第十条
33.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日常管道管件维修,水泵、消毒设备、净化设备滤料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及管水员岗位补贴和技能培训,不得用于发放公司员工人员工资、电费、千人以上水厂消毒剂等易耗品的开支,不得用于管网、水表改造及水厂供水范围延伸等工程建设。县财政局将县水质检测中心工作经费和管水员(150元/人/年)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费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缺口资金据实进行补助。
34.农村供水管水员报酬(公益性岗位部分按照《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足额落实到位。由镇(乡、街道)、村(社区)落实的管水员,原则上报酬每月不低于600元,资金来源为水费收入和上级维修养护资金。
35.供水企业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按季度进行拨付。供水企业提供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资料,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依据供水企业服务农村人口数量、工程管理任务及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补助,由中央、省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补助。
36.一家一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按年度进行拨付,由镇(乡、街道)、村提供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资料,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补助金额数量,由中央、省所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补助解决,县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到镇(乡、街道)、村(社区),由镇(乡、街道)、村(社区)发放到农户,并督促农户用于农村供水保障设施维修。
37.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由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维修地点所在镇(乡、街道)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务局备案;维修养护实施完成后由申请人、镇(乡、街道)和县水务局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后,供水单位才能支付资金。审批材料须有如下附件:
(一)维修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二)同一维修点维修前和维修后照片,联合验收照片;
(三)验收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四)维修费用计算表(申请人签字盖章)。
38.申请维修养护资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39.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源水质、供水水质开展监督监测,确保水源及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0.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及消毒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41.镇(乡、街道)、村(社区)及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宣传引导,通过制作宣传短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倡议书、召开院坝会等方式开展农村供水政策解读和饮水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
第十三条
42.农村供水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县公安局要加强与供水部门联动,对偷盗、破坏农村供水设施和偷水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十四条
43.县财政局要统筹部门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及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等各类资金,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积极稳妥推进水利改革,加快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
44.县财政局要积极支持供水企业采取融资贷款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扩大农村集中供水管网向边散小区域延伸覆盖,充分利用稳定水源工程采取远距离输水消除小水源,对设施老化或水处理工艺落后的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提质改造,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提升农村供水工程供给保障能力。
45.县水务局要统筹规划水网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优先利用县内建成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黔中水利枢纽(长顺段)等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水源,有条件的地方规划建设库与库水源联通工程,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解决水源不稳定问题。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建设大水源、大水厂、大水网,提升农村供水工程供给保障能力。
46.千人以上水厂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县、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加强小水源和储水供水设施建设,辅以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季节性缺水问题。
第十五条
47.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成效纳入县对部门、镇(乡、街道)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范围。成立县级农村供水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农村供水保障成效考核。县、镇(乡、街道)纪委监委要不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和监督检查,强化问效问责,对弄虚作假、资金挤占挪用、水源保护不落实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48.本细则由县水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49.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长顺县委办公室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党办字〔2019〕80号)同步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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