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和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发布<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和州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发布<黔南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长顺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现予发布,请认真对照抓好落实。
一、强化养老服务工作基本要素。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黔南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长顺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工作。
二、加强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注重衔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县级清单落实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科学确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事项。各镇(乡、街道)在做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突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清单之内事项以政府支出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四、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落实。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的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清单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民政局汇总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清单落实情况,各单位要把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注重总结落实清单的经验做法,选树一批落实清单的典型。
附件:长顺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附件
长顺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责任主体及职责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及时送医治疗,特殊病种送专业机构; 5.办理丧葬事宜。 |
分散供养老年人每人每月938元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保障衣、食、住、行、医以及丧葬事宜等。失能、半失能、自理集中供养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50%、20%发放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居家上门服务。 |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特困人员老人名单并按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拨付补助资金;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疾病治疗保障资金。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 |
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 |
集中供养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938元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能、半失能、自理集中供养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50%、20%发放护理补贴;并保障衣、食、住、行、医以及丧葬事宜等。 | |||||
序号 |
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责任主体及职责 |
政策依据 |
2 |
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 |
长顺县籍非财政供养的80岁至99岁老年人 |
为80岁至99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80岁-89岁每人每月补贴50元; 90岁-99岁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根据省、州政策变动) |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满足标准的老人名单并发放补贴;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3 |
100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补助 |
长顺县籍非财政供养的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100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审核满足标准的老人名单并发放补贴;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4 |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
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重点关爱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的老年人等。 |
1.对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月至少访视1次; 2.对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定期探访。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探访台账、组织开展探访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并采取购买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等协助开展探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 ]5号)《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序号 |
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责任主体及职责 |
政策依据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 2.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开展免费的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
1.按照“一人一档”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2.每年开展1次免费体检等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卫生院、辖区医院等开展工作。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6 |
老年人就医优待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
1.开设专用窗口; 2.设置助老导医服务人员。 |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乡镇(街道)卫生院、辖区医院等负责开展工作。 |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序号 |
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责任主体及职责 |
政策依据 |
7 |
老年人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 |
贵州省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本省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观光交通工具、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外省来黔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
指导长顺县收费景区严格执行老年人优惠政策,并在售票处公示老年人优惠政策。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景区执行政策,公示相应优惠政策。 |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序号 |
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责任主体及职责 |
政策依据 |
8 |
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待 |
本县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省内长顺县外户籍、符合条件的外省籍老年人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
1.本省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2.在黔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外省籍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乘车服务,落实优惠政策; 县发改局:负责推进老年人乘车优惠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拨付公交车政策性亏损补贴。 |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9 |
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参加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5年及以上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达到标准的退休职工名单并按标准发放资金;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拨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统筹外养老金。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0 |
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年满60周岁。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达到标准的城乡居民名单并按标准发放资金;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拨付特殊人群代缴经费和个人缴经费和废人缴费补贴经费。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序号 |
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责任主体及职责 |
政策依据 |
11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2.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失能老人名单;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拨付补助资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2 |
社会救助流浪老年人服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提供衣、食、住、行、医、送返等服务。 |
依照有关规定救助。 |
县民政局:负责对流浪、乞讨老人提供物质帮助。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3 |
集中供养特殊贡献老年人服务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费、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审核符合条件老人名单,并负责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拨付补助资金;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乡镇(街道)卫生院、辖区医院等负责开展工作。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序号 |
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责任主体及职责 |
政策依据 |
14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县卫生健康局:提供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员名单;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符合条件老人名单。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县残联:负责组织鉴定、收集、审核残疾老年人情况,向县民政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补贴; 县民政局:负责按程序审批、发放补贴;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拨付补助资金。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能力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综合能力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健康档案。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序号 |
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责任主体及职责 |
政策依据 |
17 |
最低社会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县民政局:负责按程序审核并发放补贴;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拨付补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报困难老年人名单。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18 |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长顺县籍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脱贫不稳定老年人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边缘易致贫老年人家庭。 |
分年度逐步为有适老化改造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试点拓展至高龄老年人家庭。 |
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以及配备部分适老化用品等。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上报适老化改造名单; 县民政局:负责制定适老化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拨付补助资金。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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