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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3-345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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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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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顺县精准脱贫政策解读
长顺县精准脱贫政策解读
来源:长顺县扶贫局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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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贫困县贫困退出工作基本情况

 

一、关于我省贫困县的范围

确定重点扶持县,是我国扶贫开发区域瞄准的重要手段之一。1986年,国家第一次确定了贫困县名单。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对贫困县进行第一次调整,贫困县改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确定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中我省有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1)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县进行第二次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主战场,全国划分了14个连片特困地区,共680个贫困县,其中包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40个,片区县240个。具体到我省有6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包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个,连片特困地区县16个(见附表)

 

贵州省贫困县贫困退出计划安排表

年度

省定“摘帽”标准

国定贫困退出

66个贫困县名单

已实现“摘帽”重点县

计划“摘帽”重点县

合计

35

15

 

1、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遵义市:习水、正安、务川、道真;
安顺市:普定、关岭、镇宁、紫云;
毕节市:威宁、大方、织金、纳雍、赫章;
六盘水市:六枝、水城、盘县;
铜仁市:江口、石阡、思南、印江、德江、沿河、松桃;
黔南州:荔波、独山、平塘、罗甸、长顺、三都;
黔东南州:黄平、施秉、三穗、岑巩、天柱、锦屏、剑河、台江、黎平、榕江、从江、雷山、麻江、丹寨;
黔西南州:兴仁、普安、晴隆、贞丰、望谟、册亨、安龙;
2、1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名单:
遵义市:桐梓、湄潭、凤冈、赤水;
安顺市:西秀、平坝;
毕节市:七星关、黔西;
铜仁市:碧江、玉屏、万山;
黔南州:瓮安、贵定、龙里、惠水;
黔东南州:镇远;

2011

盘县、施秉、兴仁3县

 

 

2012

贞丰、长顺、习水、江口、松桃5县

 

 

2013

威宁、正安、石阡、印江、三都、三穗6县

 

 

2014

织金、普定、麻江、岑巩、平塘、安龙、普安、大方、思南、德江、务川11县

 

 

2015

纳雍、关岭、雷山、天柱、台江、罗甸、荔波、晴隆、沿河、道真10县

 

 

2016

 

六枝、独山、赫章、水城、镇宁、黎平、丹寨、锦屏8县

桐梓、湄潭、凤冈、赤水、西秀、瓮安6个片区县

2017

 

黄平、剑河、从江、榕江、
紫云、望谟、册亨7县

1、平坝、七星关、黔西、碧江、玉屏、万山、镇远、贵定、龙里、惠水10个片区县
2、盘县、施秉、兴仁、贞丰、长顺、习水、江口、松桃、威宁、三穗、石阡、印江、正安、三都、织金、普定、麻江、岑巩、平塘、安龙、普安、大方、思南、德江、务川25个重点县;

2018

 

 

纳雍、关岭、雷山、天柱、台江、罗甸、荔波、晴隆、沿河、道真、六枝、水城、紫云、镇宁、赫章、从江、黄平、榕江、剑河、黎平、丹寨、锦屏、独山、册亨24个重点县

2019

 

 

望谟县

             

二、贫困退出标准

1、省定“减贫摘帽”标准。2011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减贫摘帽”工作,按照对下不对上的原则。以“年度贫困发生率必须下降4.3个百分点为必备条件、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年度标准、人均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三项指标对全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行考核。目前已经实现35个重点县按省定标准“摘帽”,其余15个重点县将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按省定标准“摘帽”。

2、国定贫困退出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中关于“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要求以及书记、省长于2015年11月在北京签订的《脱贫攻坚责任书》,我省的贫困退出范围为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6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退出标准为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国家贫困退出的原则是“只退不进”。目前,我省没有贫困县达到贫困退出的标准,按照退出方案,将于2016——2019年按照国定标准逐步退出。

三、贫困退出的计划安排

(2)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我省在继续执行省定“减贫摘帽”政策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与国定贫困退出标准的无缝衔接,分期分批实现贫困县退出目标。即按照贵州省“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和《贵州省贫困县退出方案》要求,2017年按省定“减贫摘帽”标准,全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全部“摘帽”;2016年至2019年,所有贫困县分期分批按照国定退出标准退出,具体退出计划为:

2016年,6个片区县按照国定标准实行贫困退出;

 2017年,35个贫困县按照国定标准实行贫困退出;

 2018年,24个贫困县按照国定标准实行贫困退出;

 2019年,1个贫困县按照国定标准退出。

 

 

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解读

 

  • 基本县情

全县扶贫开发重点乡镇13个(其中一类贫困乡1个,二类贫困乡8个,三类贫困乡4个),扶贫开发重点村39个(其中一类村22个,二类村8个,三类村9个)。3目前,全县仍有贫困乡镇4个、贫困村39个、贫人口1.426万户5.04万人。

通过"五个一批"分类(数据有交叉重复):产业发展脱贫11000户42457人、易地搬迁脱贫4715户18760人、生态补偿脱贫4615户18225人、发展教育脱贫4685人、社会保障兜底4877户11289人。

   二、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退出

1、关于贫困人口规模控制

存在问题:各地对贫困识别和退出对象的规模控制的认识存在误区。

政策释疑:一是规模控制是中发[2013]25号文件国家规定的原则。二是国家认定2014年底我省贫困人口规模为623万人,按此规模分解落实到各地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数即为攻坚期内贫困人口规模。三是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的原则,各县可以通过“回头看”,对辖区内各乡(镇)的贫困人口进行调剂,确保识真贫、真识贫。

2、关于贫困人口识别

存在问题:(4)部分地方对贫困人口识别的原则把握不清,存在简单、机械执行政策现象。贫困识别中“保人不保户”,是脱贫政策落不到地的重要原因。

政策释疑:一是贫困人口的识别,必须以户为单位。二是对贫困户的识别必须采取定量(指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贫困标准)和定性(指“四看法”等方式)相结合,严格按照“两公示一公告”(或“多公示多公告”)程序,完成识别工作。三是对优亲厚友、工作不到位等原因而错识别的人员,要坚决清理。其中,(5)对有“四有人员”(指有小轿车、有商品房、有国家公职人员、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对确实贫困的家庭,各地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定量和定性结合并按规定完成识别程序后,可以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对漏识别的人员,要及时纳入;对因身份证、户口等问题而未整户纳入一般贫困户或未整户纳入的一般保障户中的缺识别的人员,要及时纳入。四是贫困人口识别误差率不得高于2%

3、关于贫困退出

存在问题:部分地方对贫困人口退出的规模把握不准和程序不到位现象。

政策释疑:(6)一是贫困人口的退出,必须以户为单位。二是贫困县、乡(镇)、村、户的贫困退出,原则上按照省的贫困退出年度计划执行,确保稳定完成贫困退出任务。三是年度拟退出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在年初要在建档立卡系统中进行标识,要认真落实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对贫困人口通过帮扶实现脱贫后,在建档立卡系统中进行标注,但不销号,实行痕迹管理。(7)四是贫困退出,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即:贫困户退出由村民小组提名,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贫困村退出由贫困村申请,乡镇审批,报县级核准;贫困乡镇退出由乡镇申请,县级审核认定,报市州核准;贫困县退出按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审核并公示后认定,报国家备案)。

4、关于贫困人口帮扶

存在问题:部分地方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帮扶措施与帮扶需求不符,有的存在数字脱贫现象。

政策释疑:一是按照“五主”“五包”的要求,每一户贫困户都要有具体的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人要会同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对所帮扶贫困户的致贫原因和帮扶需求进行认真分析,必须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帮扶措施要因户施策,避免千篇一律。民政兜底人员也应有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人工作重点是监测其生活状况。二是以县为单位,对帮扶责任人进行建档立卡,实行台账管理,贫困户搬离现居住地区或帮扶责任人离开本地区的,应及时落实新的帮扶责任人。三是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乡(镇)党委、政府逐级向上申请落实帮扶措施。四是原则上计划退出的贫困人口在退出当年应当享受扶贫政策扶持。五是(8)2015年起退出的贫困户,按照“扶上马、送一程”的要求,可以继续享受有关扶贫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可继续享受一般扶贫政策的期限为贫困户退出后两年,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贫、医疗扶贫等扶贫政策的继续享受期限见后。

5、关于动态管理

存在问题:一些地方频繁变动贫困人口及信息,一些地方没有及时将贫困村、贫困户享受的有关扶贫政策录入登记。

政策释疑::一是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户进退功能每半年开放一次(每年2月1日起15个工作日、每年8月1日起15个工作日),其余功能全年开放,各地对新增或返贫贫困户及“错、漏、缺”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可以在系统进退功能开放时间完成。进退功能未开放期间需纳入或清除贫困人口的地方,可以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报省扶贫办申请单独开放系统功能。二是除错识别人员外,新进或退出的人员都必须以户为单位严格执行识别和退出程序后方可纳入建档立卡系统。(9)三是贫困村、贫困户得到扶持后,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及时将帮扶信息录入建档立卡系统并打印到贫困农户登记卡上。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督促相关工作

三、关于易地扶贫搬迁

政策释疑一是搬迁对象和规模:全县十三五期间(2016年—2019年)完成 “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18602人搬迁任务,其中重点确保完成16870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同时完成整村(寨)搬迁中需要同步搬迁的1732人搬迁任务。二是补助和奖励标准:第一,(10)实行差别化住房补助政策,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同步整村(寨)搬迁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第二,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三是为筹集偿还易地扶贫贷款资金,必须充分运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搬迁户的旧房原则上要拆除,并兑现奖励,不愿拆除的不能迁回,可作他用。四是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优先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五是安置房建设或购置标准: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中心村和移民新村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城镇和农村房的建设成本原则上每平方米分别控制在1500元和1200元左右。六是攻坚期内已退出但属于国家认定的130万贫困人口搬迁对象且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七是根据5月26日第十二届7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发改、扶贫、移民、国土、金融、财政、审计部门要出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文件。同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贴息的,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建立贴息审核管理制度,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工作对接,对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逐笔审核、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搬迁贷款和贴息可复核、可追溯。

四、关于教育资助

政策释疑:一是适用范围:国家贫困退出政策规定:“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国家贫困退出政策适用于“9+3”义务教育和我省对教育资助所界定的对象。二是补助对象:对2014年底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子女和2015年起退出的贫困户子女,在攻坚期内未完成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学业的,在学期阶段内持续享受教育资助政策,直到2020年。低保户在校读书子女未登记纳入建档立卡的,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后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并纳入教育资助对象。在外就读户口迁出的贫困户子女,如其经济来源仍为所在家庭的,严格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后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并纳入教育资助对象。三是发放程序:省外就读技工学校的学生,补助资金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省外就读高中、中职、高职、普通高校的学生,补助资金由所在地教育局负责通过学生提供给教育部门规定的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省内就读的学生,补助资金由所读学校负责发放。

五、关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

政策释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153号)要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操作,纠正‘保人不保户’的不规范做法。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防止和纠正随意扩大保障对象范围的做法”,原则上农村低保实行按户施保(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不纳入整户识别的除外)。

六、关于医疗救助

政策释疑一是政策方面:第一,(11)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不低于400元/人/年,糖尿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人/年,省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乡级80-90%、县级70-80%、市级60-70%、省级50-60%,儿童先心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病种限定费用的80%。第二,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合(保)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比例。第三,实行医疗救助扶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11类易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救助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扶助,确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扶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第四,(12)建立即时结报服务制度。救助保障对象在省内门诊或住院治疗,一律现场减免补偿,实现“一站式”结算;省外的,经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补偿费用支付到患者指定的金融账户,实现资金兑付“一卡通”。

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改革创新

政策释疑是按照“四到县”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该实行县级竞争的资金,各县应该围绕本地主导产业,按照相关产业规划,组织所辖乡(镇)开展竞争;“112”的比例各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不能生搬硬套硬性执行“33112”的比例,更不能没有目标、简单地将资金按比例分配到乡(镇)。二是关于“鼓励各地根据资源禀赋选择经济发展业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要学习借鉴“三变”改革经验,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促进贫困户稳定增收;要严格执行《关于改革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和“532”的报账比例,加快资金拨付和报账进度。

  • 省里对改革创新扶贫资金管理方式

    (14)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管道不变(多管道进水,一个笼头放水)、权利到县、统筹使用、共计其功的原则,要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县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减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今年全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有关县要在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上,以2015年上级补助资金为依据,编制本年度资金整合方案,于6月底前逐级报市(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有关县要紧紧围绕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安排使用。

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已出台和将要出台的《贵州省大扶贫条例》、《贵州省精准识别和贫困退出程序暂行管理办法》、《贵州省脱贫攻坚督查办法》、《贵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和《贵州省脱贫攻坚问责办法》等“1+4”政策文件。

九、关于2016年第三方评估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成效第三方评估的通知》要求,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组织调查队,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于5月下旬起对中西部22个省(区、市)2015年度精准扶贫工作成效开展第三方评估。我省涉及2个片区4个市州6个县被列为本次接受评估的县,主要对2015年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贫困人口退出准确率、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估。这次评估是对我们脱贫工作的一次严肃的政绩考核、工作考核和程序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全面领会国家和省有关通知精神和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配合做好这次评估工作。各地要通过这次评估,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统一的考核机制和考核体系。除了此次列入国家第三方评估的4州6县外,省里决定,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在其他5个市州各选择1个区县作为省级第三方评估县,并从这次评估开始,按照国家和省考核办法要求,以后每年定期开展,坚决遏制“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行为,坚决杜绝“数字脱贫”和“被脱贫”的问题。

注:本政策解读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政策如有变动,以最新的政策解释为准。

 

长顺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编印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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