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并指导、协调、监督、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综合管理全县的基础教育(含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实施教育督导与评估;指导、协调各镇(乡、街道)、各部门有关教育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面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考试等工作。承担民办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应诉等工作。
(七)统筹管理本级教育经费。按照政策法规筹措教育经费,协调做好教育拨款,规划实施好教育基建投资;协助管理民族教育经费,协调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监管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国内外对全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八)指导县属学校的党建、统战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协助抓好县属学校干部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属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及妇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属学校的体育、卫生、国防教育、法制教育以及环保、民族宗教、安全等工作。
(九)指导并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财务监督、审计和有关学校、单位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责。
(十一)制定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县教育工作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责调整情况。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