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通知》(黔环通〔2019〕210号)、关于印发《黔南州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通知》(黔环通〔2020〕6号)文件精神,以及《黔南州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中《黔南州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站技术条件(M站)》的要求,长顺县交通运输局对长顺县兴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顺县深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上述两公司满足《黔南州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站技术条件(M站)》的准入条件、人员条件、设施设备及治理软件系统等要求,予以认定,可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M站)相关业务工作。
特此公告。
长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