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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来源:长顺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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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四款

3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号修正)第五条


4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5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号修正)第五条

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1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 




1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1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15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21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发布)第六十三条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发布)第六十四条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发布)第五十六条


25
违反《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发布)第六十八条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发布)第六十九条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发布)第七十一条 


2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发布)第七十二条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3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34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35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36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37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38
对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39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40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4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42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43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4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4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条 

46
对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三十二条



48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三条 

49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四条

50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五条

51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六条

5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七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七条 

5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54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55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 



56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57
对事故发生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六条



58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6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61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63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64
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

66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67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发布)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发布)第三十条

68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69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7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71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72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73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74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75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76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77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78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79
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80
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8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82
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出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83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84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85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86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87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88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条



89
对重大危险源未报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90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91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92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93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94
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发布)第三十二条  

95
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发布)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发布)第三十三条

96
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发布)第三十四条

97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发布)第三十五条

98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发布)第三十六条 

99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第二十九条

100
登记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第三十条

10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第三十五条 

102
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第三十六条 

103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04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105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106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107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

108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109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

110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111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112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113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114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监管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115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116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11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118
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五条



119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七条

120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

121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

122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三十四条

123
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三十六条

124
对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或者出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三十一条

125
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

126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

12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128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

129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三条 

130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 第三十四条

131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五条

132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133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七条 

134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八条

135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九条

136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八条

137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九条

138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条 

139
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七条 

140
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一条 

141
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 

142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143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4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



145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146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条第四款 



147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电、停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148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




149
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150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151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152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二)、(三)项




153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54
对自然灾害救助及救灾救济款物的检查 行政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155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156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定 行政确认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 号)第二十七条



157
自然灾害救助及救灾救济款物的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158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159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其他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发布)第三条第一、四款

16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161
地震监测台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 其他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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