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
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某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03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贵州某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20123638号),检验结论为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二、长顺县某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按照2022年贵州流通环节重点区域食品专项计划有关要求,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对长顺县某生活超市经营的美国青豌豆-蒜香味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三、长顺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11月04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长顺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两份,其中:①报告编号为:NCP22522700704132449,食品名称:红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10/10,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38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②报告编号为:NCP22522700704132448,食品名称:青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10/10,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33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四、长顺县某公司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11月04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长顺县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CP22522700704132161,食品名称:韭黄,购进日期:2022/10/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09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五、长顺县某蔬菜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2年11月04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长顺县某蔬菜店在的报告(报告编号:NCP22522700704132186)。该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菠菜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2 实测值:0.148 ,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六、长顺县某食品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3年01月06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食品专项监督检查中,检查发现长顺县某食品店店内散装食品销售区销售已包装的10袋血豆腐和9袋盐豆腐无食品标签,未标注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七、长顺县某购物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3年02月07日下午,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发现长顺县某购物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未在销售散装食品处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八、长顺县某生活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02月08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生活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在售食品“巧大娘”深海鱿鱼(净含量42g,生产日期:2022.06.22,保质期:9个月;售价6元,生产厂家:湖南巧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供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查,当事人未索取进货票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九、长顺县某便利店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案
2023年02月09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有食盐(“天渠”加碘食用盐,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0506,保质期:5年)5包,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食盐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发票,也无法说明上述食盐的来源。当事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十、长顺县某宝宝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02月15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宝宝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放在货架上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飞鹤”婴幼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净含量:800g,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3日,保质期:24个月)1罐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十一:吴某丹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03月01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在长顺县敦操乡集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吴某丹在摆摊销售“硬得快”“金戈”“虫草伟哥”等19种产品,产品外包装标注用于食用,但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随机抽取“硬得快”“金戈”“虫草伟哥”等三种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测,2023年03月15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分别为: A2230088782101001CR、A2230088782101002CR、A2230088782101003CR1),检测结果均显示上述样品均含有西地拉非成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长顺县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二、长顺县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3月16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食杂店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食杂店食品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1包“丰玉”网红豆干(麻辣味)(净含量:130克,生产日期:2022/02/16,保质期:阴凉避光下保存9个月)、4包“湘霸王”长沙臭豆腐(净含量:75克,生产日期:2022/01/06,保质期:9个月)、6包“舌溜溜”紫苏毛豆(净含量:130克,生产日期为2022/11/14,质保期:常温下90天),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十三:长顺县鼓扬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03月20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长顺县鼓扬镇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经营场所范围内未张贴或者摆放有反对食品浪费的标示,且检查过程中现场经营者也未主动向进店就餐的消费者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长顺县某便利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023年03月28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店内进门左侧设置有3台上海飞熊制冷保鲜柜,其中,中间位置的保鲜柜内有两块生鲜猪肉在销售,经现场称重,两块生鲜猪肉的重量为14.9市斤(7.45千克)。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全面检查,生鲜猪肉已无其他库存,经营者也未能提供上述生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十五、长顺县某猪肉销售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023年04月06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猪肉销售铺开展猪肉检查,检查摊板上经营有三块猪肉(两块五花肉、一块前腿肉),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猪肉中,有一块生鲜猪肉(肉品较为新鲜)胴体上未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营者也未能提供上述生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十六、长顺县某屠宰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023年04月16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长顺县某屠宰店经营的猪肉摊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猪肉摊上发现1块猪肉净重15斤,猪肉表面皮肤未盖有动物检疫合格检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营者也未能提供上述生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十七、长顺县某互联网经营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3年05月15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长顺县某互联网经营部相关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3年05月16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该互联网经营部的相关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烟熏腊肉无相关标签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十八、贵州省长顺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06月13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省长顺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2023年06月份第一周和2023年06月份第二周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十九、长顺县某中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要求,于2023年05月10日对长顺县某中学开展食堂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教师食堂正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但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06月17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至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二十、长顺县某食品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3年06月29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食品超市开展食品监督检查,该超市经营有散装食品,现场检查该店2名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二十一、长顺县某烤鱼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3年07月04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烤鱼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钟某招在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烤鱼食品的工作,且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二十二:吴某兵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08月26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长顺县长寨街道保险公司路段吴某兵经营的摊位上摆放销售有一夜几次爽[批准文号:港卫(进)食准字(2007)第0225号,生产日期:2023、02、20]7盒,销售价格为10元/盒。2023年09月14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样送检。上述保健食品经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A2230588171101001C),检测结论为: “该样品检出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检测结果:7.67×103)。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长顺县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十三:长顺县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销量的农产品案
2023年08月29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长顺县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1D807005A1F61R5965),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中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四:长顺县某蛋糕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09月06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蛋糕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测现场发现当事人操作间货架上存放有下列食品原料:①1袋“真味觉”辣味肉松(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10/19,保质期:常温6个月,生产商:龙海市松晟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号:Q/LHSS0001S);② 1袋葡萄干(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1年01月2日,保质期:240天,受委托商:沧州绿园枣业有限公司,执行标准:NY/Y705),其中葡萄干已经开封,上述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五、长顺县某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09月08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长顺县某超市经营的食品:无加蔗糖老面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保质期180天,制造商安徽精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34132205516,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六:长顺县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案
2023年09月08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判定长顺县某公司2023年8月17日生产的某款新粒源橙汁橙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指标甜蜜素,标准要求≤0.65g/kg,实测值为0.820g/kg)。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七、长顺县某便利店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案
2023年09月13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便利店开展食品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进门最左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食盐32包(名称:碧源海藻碘盐,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11217,保质期5年,产地:湖北省孝感市),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食盐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发票。当事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二十八:长顺县某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09月13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百货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测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放有下列预包装食品:①红帅泡椒花生2袋(净含量:200g/袋,生产日期:2022/09/18 1507,保质期:240天);②有友竹笋2袋(净含量:120g/袋,生产日期:S72022/05/24,保质期:200天);第四层上待售有,③雅味坊情人梅3袋(净含量110g/袋,生产日期:2022/09/05,保质期:12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九、长顺县某卤味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09月19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卤味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长顺县某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10月06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酒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中部食品加工操作台调料区摆放有阿香婆红油香辣牛肉酱(净含量:200克,生产商:西安太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1瓶,该阿香婆红油香辣牛肉酱为开封使用状态,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一:长顺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10月08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超市开展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检测现场发现该超市货架上存放有下列预包装食品:①“映红”椰子味薄饼2包(净含量:280克/包,生产者:四川省丰超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1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6元/包);②“回头客”卡侬尼华夫饼3盒(净含量:192克/盒,生产厂家:四川回头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222,保质期:6个月,售价:7元/盒),上述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二、贵州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2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贵州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品长顺饮用天然泉水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BJ23522700704132285),检验结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三、长顺县某餐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2023年10月12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投诉举报对长顺县长寨街道长顺县某餐饮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团平台内上架属于冷食类食品的“萝卜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三十四:长顺县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10月18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顺县某幼儿园经营的食堂进行复查,发现该食堂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该食堂主要给幼儿园内3—5岁学前教育阶段的小朋友提供早餐、中餐,制作热食类食品等。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幼儿园经营场所范围内未发现经营食品需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证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五:长顺县广顺镇某肉铺使用对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3年12月01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长顺县广顺镇某肉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红白灯芯相间、红色塑料灯罩的照明设施,经与自然光对比,该照明设施照射在待售猪肉上,色泽发生明显改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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