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7〕18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简称“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保证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学校及对象
1.实施学校:全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寄宿制学校。
2.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
二、资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1.根据黔财教〔2006〕33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人数的70%下拨补助资金到县,县财政、县教育局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将“补助资金”分两次(每学期一次)下拨到所属学校。县财政、县教育局下拨 “补助资金”时,要向极贫乡镇学校、边远地区学校、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倾斜。
2.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3.“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不能挪作他用。
三、 资助评审程序
学校收到县财政局和教育局下拨的“补助资金”后,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开展评选,确保符合条件的寄宿生享受资助 。
1.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为:享受资助的优先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2.填写申请。学校按照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和资助人数,组织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3.学校审查。学校建立由校领导、教师、村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补助资金”受助对象评审组,对受助对象进行审查。
4.评审公示。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5——7天公示。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应予取消。
5.核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复核确定后发放。
四、资金发放与管理
1.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补助资金”等额就餐票,并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发放的就餐金额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
2.为确保资金用途,受助学生领到等额就餐票后,仍实行实名制签字就餐方式,统一在学校食堂购买早餐和晚餐。对于未受助的寄宿生,学校根据本月开餐的天数,按7.00元/天*生收取当月的就餐费,统一安排在学校食堂自费就餐。
3.为确保资金安全,所有就餐资金统一上缴县教育局核算中心,实行校财局管。每月底,学校与配送公司核对配送食材清单和货款发票,并经相关人员和校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育局核算中心付款。
五、享受资助的优先条件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学生,可优先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
1.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寄宿生(脱贫户仍可享受)。
2.属于城乡低保户的寄宿生。
3.父母双方或一方死亡家庭的寄宿生。
4.家庭主要成员身患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寄宿生
5.遭受突发事故致贫家庭的寄宿生
6.失地农民家庭的寄宿生
7.家庭经济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的寄宿生
8.其它
六、监督检查
教育局要对各校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公开举报电话,严防弄虚作假及挪用“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对虚报寄宿生人数套取国家资金的,对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档案管理
1.学校将本学期受助学生数及学生名单上报县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备案。
2.学校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每个流程要有文件、方案、图片由学校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随时掌握贫困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对弄虚作假、个人生活铺张浪费、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贫困生”终止补助。
3.统计、总结。各校每年度对发放“补助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分别填报《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县级审核汇总表》和《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审核汇总表》,分别上报县教育局和财政局。
长顺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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