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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75609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1-17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长府发〔2023〕9号 长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府发〔2023〕9号 长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字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

一、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制定机关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启动修改程序。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正式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长顺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长顺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长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1


长顺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人口计划生育“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51号)

2.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殡葬改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68号)

3.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45号)


附件2


长顺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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