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畜禽养殖场及第三方畜禽粪污处理机构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长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长顺县畜禽养殖场及第三方畜禽粪污处理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及畜禽粪污污染,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等相关法律、条例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县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第三方畜禽粪污清运处理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须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并办理农用地备案相关手续;
(三)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四条 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养殖粪污治理设施必须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 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文本;
(五)畜禽养殖场、小区人员信息。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人依法将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三)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将畜禽粪便、污水等用作肥料的,须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十条 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协调辖区内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所须土地,指导好农户合理粪肥还田,主动作为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网格化包保监管养殖场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支两委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畜禽养殖废物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污直接还田、还土、还林,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对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限量要求,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取得排放许可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要求。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对畜禽粪污进行管理,建立详细畜禽粪污处理台账,对委托第三方运输、处置的畜禽粪污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应与委托的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服务企业,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种养循环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降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处理成本。
第十五条 第三方畜禽粪污清运处理企业及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密封式清运罐车及专用沼液沼渣抽排机、远距离施肥泵;密封式清运罐车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程跟踪转运和安全消纳处理养殖粪污过程,确保规范化进行养殖粪污的消纳处理,遏制乱排乱倾倒养殖粪污进行消纳的行为。
(二)清运处理经养殖场内无害化处理后的粪污利用土地进行消纳的,须有符合农灌标准的监测报告佐证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养殖粪污达到农灌标准,方可利用土地进行消纳处理养殖粪污。
(三)清运处理养殖场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须具有能够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设备设施,且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还田利用。
(四)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培训合格证的专业人员。
(五)经服务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第三方处理企业或个人在县内承接处理业务的,处理规范须达到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标准,且须在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备案。未经备案的第三方处理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本县内畜禽粪污处理业务。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长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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