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发〔2022〕9号)精神,不断加大特殊困难人员救助帮扶力度,扎实开展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州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殊困难人员突出问题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政府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做到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二、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兜底类。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该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养老)所产生的费用,统一由县民政局按国家救助标准按月划入机构统一管理,按规定用于对象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开支。
(二)无偿类。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困境未成年人。该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养老)所产生的费用,参照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养标准执行。无偿类对象应先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并将个人领取低保金的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交由供养机构代管,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家属与供养机构签订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代管协议。供养机构使用无偿类对象的低保补助(救助)资金支付后,不足部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从上级下拨、县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补足。
(三)低偿类。包括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三类人员”等低收入家庭中因残疾、罹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失能半失能的成员。该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养老)所产生的费用,参照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养标准执行。低偿类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并将个人领取低保金、优待抚恤金等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交由供养机构代管,且由其家属与供养机构签订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代管协议。供养机构使用低偿类对象的低保金、优待抚恤金等支付后,剩余部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其家庭或法定义务人按30%比例支付费用,不足部分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从上级下拨、县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补足。
对上述对象中不适合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养老)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特殊对象,按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到专业机构治疗,并且同步享受集中供养(养老)对象相应政策。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在走访、摸排中发现的对象,镇村干部、网格员等应帮助其进行申请。
(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在编干部。并在云上贵州多彩宝手机APP上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认可,入户调查率需达100%。也可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召开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议,对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信息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申请材料后,须根据《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规定,联合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等部门,组织业务人员对拟纳入集中供养(养老)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确认集中供养(养老)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等级。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对拟纳入集中供养(养老)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定工作,经县民政局按30%比例抽查后,确认集中供养(养老)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等级。
(五)审核确认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六)协议签订
申请通过的特殊困难人员与须入住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签订集中供养协议和照料护理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明确监护人的照料服务责任及义务和法定义务人的责任及义务,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属地司法部门予以依法解决,同步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对未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的半失能或失能分散供养人员也要签订监护照料护理协议,严格落实定期探视走访制度,及时掌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生活状况、照料护理等情况。
四、工作职责
(一)亲属职责
1.为特殊困难人员办理入住手续,低尝类家庭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足额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2.要协助供养机构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服务及管理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到院探访或视频连线或电话问访,了解特殊困难人员生活及身体状况。当特殊困难人员出现危急情况需亲属到场时,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无法到场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并委托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特殊困难人员因自身状况发生变化,经县民政局和供养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其不再符合集中供养(养老)条件的,其亲属接到县民政局或供养机构通知后,应及时为特殊困难人员办理离院手续并接回家中照料。
(二)机构职责
1.养老服务机构照料护理人按照不低于1:3、1:6、1:10比例分别对生活自理能力为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供养(养老)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好照料护理人员,为供养(养老)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对低偿类对象家属追缴自付部分金额。
2.按规定落实好集中供养有关政策,适当安排自理的供养(养老)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密切关注供养(养老)人员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并针对性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提供供养(养老)人员患病及时就医和学龄期间就学等保障服务,建立供养(养老)人员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重大事宜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做好机构内安全管理及机构财务管理工作,不得挤占挪用、贪污和截留使用供养(养老)人员生活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4.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积极主动开展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政策、机构自身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宣传,负责动员特殊困难人员到机构入住,提高机构供养(养老)率和床位利用率。
(三)县民政局职责
1.将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所需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供养(养老)资金支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向县民政局或受县民政局委托的慈善机构捐赠集中供养(养老)资金,所筹集资金当年结余的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严格按照特殊困难群众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及时足额发放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贪污和截留使用。
3.建立健全机构管理、服务等体系,督促、指导及帮助供养机构落实好照料护理管理、安全生产、人员待遇等方面工作。协助供养机构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供养机构检查和工作人员考核等工作。
(四)其他部门职责。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力配合做好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集中供养(养老)工作有效落实,督促指导县民政局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和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协助县民政局开展由我县承担工资的财政供养在编人员信息对比。
2.县乡村振兴局:按月提供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人员信息,以便县民政局开展情况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及时纳入供养范围。同时要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剩余劳动力就业、产业帮扶等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基本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做好不宜集中供养(养老)传染疾病患者诊疗工作,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集中供养(养老)服务对象畅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与民政部门联动开展特殊困难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5.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集中供养(养老)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参保工作,对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实施补助。
6.县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持证认定、对0-12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工作,与民政部门联动开展特殊困难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与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残联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提升残疾人补贴落实精准度。
7.县司法局:为特殊困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应援尽援,推进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人的惩戒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入住养老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殊困难人员入住养老机构比例达50%以上,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并要做好入住人员的田土、山林、房产等个人财产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残联、县司法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长顺县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加强政策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线上线下相结合,多渠道、多样化地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标语横幅、村广播、LED显示屏、院坝会、群众会等形式让政策贴近群众生活;利用网络、短信、微信群发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提高人民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对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服务情况达不到要求、生活质量不高、监护人履职不到位或监护人无履行照料护理能力的(如老年人、重残、重病等),应全部动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养老)或到专业机构康复治疗,以提高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质量,减轻特殊困难家庭的负担,释放家庭劳动力,促进困难家庭劳动增收致富。
(三)加强经费保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健全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资金发放机制,确保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资金中基本生活费由供养机构统筹用于入住特殊困难人员的吃、住、医等方面开支。照料护理费可由县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殊困难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和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县财政局原则上按照每年不得低于30万元标准预算福利机构运行经费,并加大机构运行和特困供养资金投入,有效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县级财政预算资金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专项督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实行季度调度、半年通报,县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把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率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与项目申报排序、资金安排挂钩。集中供养率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长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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