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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86610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25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长府办发〔2025〕10号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5〕10号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长顺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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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长顺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条块分割,纠治涉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多过频、多头执法,企业疲于应对各项检查的实际。有效规范和加强涉企安全生产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提高多部门联合执法效能,助推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建立全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努力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有事必到,无事不扰”,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检查成本最低化、市场干扰最小化、执法效能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及牵头单位

(一)适用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2.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活动;

3.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相关部门共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4.安全生产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5.各部门年度执法计划中重复的执法检查;

6.各类行业领域中曾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再度“回头看”的执法检查;

7.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领域需要开展多部门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

8.涉及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举报、信访件的办理;

9.其他需要开展多部门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二)牵头单位

1.非煤矿山领域: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2.烟花爆竹和危化品领域: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3.工贸行业领域: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4.建筑施工领域: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5.道路交通领域: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6.文化旅游领域: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负责;

7.卫生健康领域: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

8.教育安全领域: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

9.城镇燃气领域: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10.餐饮行业: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11.星级酒店及一般酒店、旅馆等住宿行业: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负责;

12.九小场所:美容洗浴场所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其余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13.批发、零售等小型经营场所: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

其他行业领域已明确主管部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未明确主管部门的按照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主要措施

(一)协调做好准备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同一检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时,各部门要形成联动,以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的形式开展。由牵头部门负责,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或其他工作需要,在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前,及时协调其他对被检查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分别下达执法文书。牵头部门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由各部门分别出具执法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检查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应收集其他联合检查单位执法文书,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

四、工作机制

(一)常规机制。常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乡、街道)牵头,协调涉及部门组织实施,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检查形式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由检查对象名单由牵头部门确定,执法时间要结合检查对象生产时间特点确定,避免在生产高峰或繁忙时间进行检查,执法内容及具体事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进行确定。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独立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并对执法行为负责;联合执法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专项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的原则,针对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各类专项行动,由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指定的部门牵头,或由职责对应的部门牵头,负责提前召集并组织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的前瞻性和实效性,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部门间共同开展执法行动,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三)突发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部门间共同开展执法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坚守法律底线,认真执行各项执法政策,坚决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权,确保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廉洁。

(二)深化安全生产“综合查一次”,杜绝随意性、运动式执法检查,做好检查方案的审批报备、执法检查资料整理收集、全流程系统办理等工作。

(三)聚焦行政执法质效,强化“执法+服务”,积极开展柔性执法,加大执法帮扶力度,持续加强合规经营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给出法律法规、标准依据。

(四)重点将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纳入案例库,融媒体中心进行宣传报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达到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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