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乡村民宿有偿住宿新业态治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长顺县乡村民宿有偿住宿新业态治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民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顺县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生产活力,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第三条 乡村民宿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乡村民宿进行管理和服务。
(一)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包括《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特行管控信息系统及人证核验设备的安装使用、如实登记及其他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在建民宿项目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产权人或使用人做好乡村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服务行为工作。
(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县内星级民宿的调查研究,做好县内星级民宿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对县内星级乡村民宿定期开展检查,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内乡村民宿行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者依法办理卫生监督许可证,指导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五)县应急局:指导县内乡村民宿经营者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处置等工作。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引导经营主体诚实守信,明码标价,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七)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经营主体建设或完善消防设施,依法依规对乡村民宿新兴行业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列出隐患清单、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八)各镇(乡、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对辖区内乡村民宿日常管理。
第五条 从事乡村民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用于开设乡村民宿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权;
(五)知晓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乡村民宿经营:
(一)属违法建筑的房屋或者地下空间;
(二)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三)未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依法不得作为乡村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营乡村民宿需取得如下手续: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专(兼)食品、餐饮服务的需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民宿除外;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乡村民宿经营者在相关电商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通过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二)应当通过并使用信息化应用系统及相关管理设备,向乡村民宿管理系统实时开展信息登记、报送,包括入住人员国籍或地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督促入住人员如实申报人员信息。
(三)应当核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
(四)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时,必须严格执行“五必须”要求,即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六)不得将房屋提供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经营乡村民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十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在相关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即时通过贵州省特行管控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
第十三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形迹可疑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乡村民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乡村民宿经营者或者乡村民宿电商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乡村民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乡村民宿。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乡村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乡村民宿经营者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乡村民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向乡村民宿经营者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当地派出所应当对乡村民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乡村民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乡村民宿在经营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乡村民宿经营者未执行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相关乡村民宿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应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经营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乡村民宿经营者有违法违规或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通报给相关乡村民宿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乡村民宿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应及时对相关乡村民宿经营者按协议作出相应处罚。
(二)乡村民宿电子商务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未核验相关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核验的住宿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乡村民宿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未向公安机关实时申报信息的,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乡村民宿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未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提供本规定要求的治安管理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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