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有关单位:
《长顺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顺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聚焦“一四四六”发展思路,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谱写新时代长顺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
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组成部门的科局长(主任)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指定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县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工作例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科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向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践行五大新发展理念,聚焦“一四四六”发展思路,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在贵阳—贵安—安顺都市圈中建成“一区四地”,加快“六个长顺”建设,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州各项调控措施,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努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全县市场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建设法治长顺。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长顺。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确保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调整、撤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程序要求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应先交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有法制机构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方能上会;文件印发后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部门严格执行,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法治、公正、公开、择优的决策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需上报省、州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规划和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具有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乡、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行政权力阳光透明,廉洁高效。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按时办结,不断提高满意率。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举行重要活动,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同志出席。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县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各有关部
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工作例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出席。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到会指导,邀请县直党群部门及中央、省驻县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州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年度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五)讨论需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适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出席,副主任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一名联系副主任、县政协一名联系副主席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审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县财政预决算;
(六)讨论决定深化改革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
(七)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八)研究和决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政纪处分等有关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安排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各自分工和安排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
(二)研究协调需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三)研究协调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上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本周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研究需要会议协调解决的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长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
第四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须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后提出意见,并报县长确定。临时提请审议的议题,除县长特批外,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提请上述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范围的,由主办副县长负责协调沟通,最后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方案;涉及资金安排的需县财政局出具意见,涉及法律法规的需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出具意见。
提请上述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上报议题时一并上报涉及议题内容的列席单位名单。会议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有关文件原则上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文件需要修改的,在会议结束时收回,由起草单位按会议讨论的意见修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查后行文。报县委审定的议题,议题单位必须按会议讨论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呈报县委。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县人民政府县长工作例会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报告,并将安排参会的其他负责人的职务、姓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议题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无故不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撤销该议题。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副县长签发,签发情况每周统一汇总报县长审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不邀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7天上报会议方案及相关会议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定。通过部门自行商洽在我县召开的全省、全州性会议,须提前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
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的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报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其中,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公文和审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行文,由县长审批后报县委签发;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符合“一事一请”的原则,不得多头请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快协同办公系统应用步伐,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县人民政府批办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县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审定。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并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政务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其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和县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省、州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报送的政务信息;
(八)外地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九)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要求报送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确保政令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六条 对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长、副县长的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委领导的批示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在县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应事先请示报告县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本人应请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推进政府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发展型、服务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十九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未经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庆典、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不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各类活动题词、题字以及发贺信、贺电。
第七十条 县长、副县长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出国出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逐案报批。
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由部门先征求县外事部门、县财政局意见后,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报县长审批。
第七十一条 公务接待按照《长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7年4月11日《长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顺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长府发〔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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