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统计局关于
印发《长顺县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有关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长顺县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6日
长顺县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完善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顺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县统计局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要在3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签批后,交由县统计局办公室统一处理。县统计局各专业在统计数据采集、审核、评估、核查、巡查等工作中,发现数据异常涉嫌统计违法的,应当及时填写《长顺县统计局统计违法线索收集表》,移交统计局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第六条 县统计局配备举报受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 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分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专业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县统计局采取直接组成检查组赴现场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县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采取分类核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县统计局通过实地核查,违法情节严重的,将相关线索移交上级统计部门立案查处。其他违法情节不严重的,县统计局按规定按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县统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被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长顺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线索举报:
举报电话:0854-6823689
电子邮箱:gzcsxtjj@126.com
通讯地址:长顺县城南新区政府大楼12楼1210室
邮政编码:550700
附件1
长顺县统计局统计违法线索登记表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线索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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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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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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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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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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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内容简述: | ||||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说明:线索来源指信访举报、检查发现、统计督察移交等。
附件2
举 报 登 记 表
编号:第 号
举报人信息 |
单位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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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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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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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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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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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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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信息 |
单位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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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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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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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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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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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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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哪些方面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在¨里打“√”。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 |||||||||
举报 内容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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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要求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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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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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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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填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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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举报人填写,如举报人填写有困难的,举报人口述由受理人代填后举报人签名(盖手印)。
2.举报人超过1人的,另添纸逐一列明举报人情况并签名。
3.提供的材料应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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