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拆除决定书
长综执强拆决字〔2024〕第1号
当 事 人:蒲*伟
案 由: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相关手续擅自修建建筑物
身份证号:5227291986****331X
家庭住址: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和平西路85号
长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位于长顺县城南朝顺三期后农贸市场自建房顶楼(现佳栋超市)正在加建的第五层违法建筑物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长综执责改字〔2024〕第3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建设,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长综执限拆决字〔2024〕第1号),责令你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了《限期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设催告书》(长综执限拆催告字〔2024〕第1号),再次责令你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你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履行拆除义务,并且持续进行违法建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后立即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拒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于2024年1月31日9时00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请你收到本决定后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相关物品予以清理。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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