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577号),《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7〕2号)。
2.救助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3.救助对象。指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居民,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4.救助项目及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险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标准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 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对每名因灾遇难人员,按不低于20000 元的标准, 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 个月。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的情形。补助标准为: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户均20000 元给予补助;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60元/人给予救助。
(6)冬春生活救助,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因灾农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90元/人给予救助。
5.救助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乡、街道)审核。
(4)镇(乡、街道)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乡、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申请救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对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5)县级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镇(乡、街道)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6.救助对象义务。救助申请对象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受灾群众安置。对受灾群众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 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原则上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
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张/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并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8.政策性农房保险。
(1)被保险人:贵州省辖区内具有本省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
(2)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
(3)保险范围。因雷击、暴雨、洪涝、风雹、雪灾、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除外)和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房财产损失。
(4)保险金额。政府保基本11000元。
(一)民族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对从事生产、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的优惠政策。
“十三五”期间国家支持民贸民品生产政策主要有: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民委发〔2016〕15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等文件精神,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贴息资金由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对相关资金予以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民贸民品生产贷款利率由执行比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贷款贴息以2.88个百分点为上线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从2018年9月1日起,将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纳入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贵州省落实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措施:
设立省级专项资金。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给予一定支持。
实行浮动贴息。原则上贷款贴息率上限为2.88%,具体视当年贷款贴息申报总额度和预算贴息资金总额情况确定贴息率。
将贴息承贷银行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贸民品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民族用品生产和贸易的正常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均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严格审核贷款贴息范围。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县申报的贷款贴息进行审核等。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原季度拨款转为年度拨款清算。
(二)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民族贸易企业,简称民贸企业,是指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且由省级民宗、财政、人行部门进行认定的企业。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品企业,是指生产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附后)商品且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企业。
(三)民族贸易县
简称民贸县,是指国家按照“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又是国家级贫困县”为标准确定的享受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支持的县。长顺县是民贸县。
(四)民贸企业的申报
申报条件
1.在民贸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
3.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模板附后);
4.法人企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中须明确“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
5.企业上一年度销售产品分类清单复印件;
6.法人企业大门照片、经销商品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程序
符合民族贸易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在申报期内向企业注册登记地民宗部门自主申报。
县级民宗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人行等部门对法人企业进行核实,指导企业填报《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和提供所需申报材料,按程序和要求一并将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州级民宗部门。
州级民宗部门收到县级民宗部门申报的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人行等部门进行评审,出具申报文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民宗委。
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州级报送的企业基本材料进行最终评审、认定,公布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名单,并报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注: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1年认定一次。申报时间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下发申报民族贸易企业通知的时间为准。
(五)民品企业的申报
民品企业确定标准
1.必须是法人企业,须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偿还贷款有保证,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辐射范围;
2.企业生产的商品必须是《目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的商品(不含白棉布),企业中少数民族职工有一定比例。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目录》商品应占该企业生产、销售总量的10%以上;
3.必须有所生产的《目录》商品的展示室或展示柜,并已经建立了基础档案制度、《目录》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台账制度;
4.确定的清真食品类民品企业,必须是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可的、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型法人企业。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生产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食品的企业,不具备清真食品类民品企业申报条件;
5.确定的民族成药类民品企业所生产的民族成药,必须具有国家正式的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
6.凡在工商年检过程中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得成为民品企业;
7.申报的民品企业当年有流动资金贷款,凡无流动资金贷款或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不得成为民品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上一年度《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
3.《目录》商品展示室或展示柜照片、注册商标复印件和产品包装材料及产品照片;
4.清真食品类民品企业,必须提供民族工作部门核准的“清真食品”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民族工作部门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同时注明经办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填写日期;民族成药类民品企业,必须提供所生产的民族成药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标准;
5.申报企业必须提交保证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诺函原件。
申报程序
1.县级民宗、财政、人民银行根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有关文件要求指导企业进行申报,县级民宗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会审后,将三部门签章的申报文件、企业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州级民宗部门;
2.州级民宗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三部门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民宗部门将三部门签章的申报文件、企业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报省民宗委;
3.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民宗委将确定的民品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材料报国家民委复审备案,国家民委下达确定企业名单备案文件后,被确定的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4.国家民委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民品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后统一备案,备案后将名单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注:民品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5年认定一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对象:持我县户籍并常住或持我县居住证且在我县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住在农村区域的家庭可申请农村低保;居住在城镇区域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
救助标准:(1)严格执行省级制定的标准,按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补差发放。2020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4308元/人/年(359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7500元/人/年(625元/人/月)。(2)家庭月低保金=[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
申办流程:申请受理(本人或家庭成员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户口簿、户主身份证、1寸照片2张、一折通存折、住房照片及特殊困难增发证明材料)→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自然寨或村民组)→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三榜公示(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低保金发放(县民政局通过一折通系统按月发放)。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救助对象:持我县户籍或持我县居住证且在我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救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州级确定。2020年基本生活标准938元/人/月;2020年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1570元/人/月、半护理785元/人/月、全自理314元/人/月。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和其他村民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及照料护理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一折通存折、1寸照片2张)→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公示(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特困供养金发放(县民政局通过一折通系统按月发放)。
三、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持我县户籍或持我县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我县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参照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困难家庭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对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以救助。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和其他村民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一折通存折、遭遇困难类型相关佐证资料)→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可视情况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临时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通过一折通系统按月发放)→公示(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
长顺县民政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854-6822926
1.申请条件:一是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二是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三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不能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拥有安全住房的。(2)无房户。(3)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4)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6)已经遗弃的危房。
2.申报流程:实行“三榜公示”,即申报过程中村、镇、县要分别对调查结果、审核结果、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其中,一榜公示:由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乡镇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县区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应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补助标准: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2∶3的比例分担,市、县两级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未列入4类重点对象的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另外,4类重点对象“三改”新增投资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中14个深度贫困县户均6000元,52个贫困县户均5000元;其他县(区)户均3000元。非4类重点对象危改户的“三改”,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统筹组织实施。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标准和范围
1.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中小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2.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认定,参照《黔南州2019年度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界定标准及流程》>([2019]183号)执行。
4.对纳入我省当年化解产能过剩的企业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安置的职工不计裁员,其申领的补贴标准继续按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的100%实施。
5.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返还标准继续按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
6.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二)申报流程
1.由企业填报资料后向我局申报,我局做好企业申报的宣传指导工作。
2.我局收集资料后核实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情况以及企业裁员情况。
3.我局将申报企业的信息推送县生态环境部门,由我县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回执函送达我局。如企业存在被处以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接告知申报企业。
4.我局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信息进行社会公示。
5.申报企业初审完成后,按程序上报审核资料至州社保局进行复审。
6.州局审核通过后,我局收到州局下拨资金后,及时向企业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从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12 月,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从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月,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二)缓缴时间
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缓缴期限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需申请缓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在长顺县社会保险QQ经办群(342426936)下载并据实填写《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和《企业缓缴社保费相关情况承诺书》后,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予以缓缴社保费。
四、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是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2020年3月至6月,享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二是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申领阶段性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目前我县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为1289元/人·月。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年3月至6月,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申领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被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目前我县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标准为695元/人·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从2017年1月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移民,搬迁入住后已年满60周岁以上,因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尚未享受待遇的,搬迁入住当月缴纳完毕,待遇从到达60岁次月开始计发,已享受养老保险的搬迁移民,由县财政在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上再以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从2017年1月对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脱贫困户年满岁60岁已缴纳清养老保险到60岁的人员待遇享受申请核定时间为到龄次月开始享受
(3)黔人社厅发[2018]3号精神,黔南人社通[2018]201号精神。对全省非深度贫困县的贫困人员,参保人员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缴费,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交50%,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即:地方政府为其代缴50元即:地方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60%(30元),剩余40%(20元)的代缴部分由州、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的共同承担,即州级财政承担4元,县级财政承担16元,
(4)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31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将提高至93元,即在国家标准88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3.5元、0.5元、1元)分担。
(5)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6)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
注: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7)从2021年1月1日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