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乡、街道)、县直 有关部门:
《长顺县农产品线上消费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 日
长顺县农产品线上消费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县委第十二次全会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 号)、《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贵州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 通知》(黔商发〔2017〕193 号)、《长顺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暨电子商务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0 年,县财政安排预算专项资金 200 万元用于
支持长顺县农产品线上消费的发展,其中包括 150 万元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资金、50 万元长顺县本级财政资金。
第二章 政策扶持范围
第三条 在“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全国知名电商平台上开店,年实现网络零售额达 5 万元以上的注册地为长顺县的电商经营主体。
第四条 在其它专业性电商平台开店或企业自建 APP,年实
现网络零售额达 20 万元以上注册地为长顺县的电商经营主体。
第五条 通过电商平台开展县域农产品线上下单、线下配送且年实现网络零售额达 50 万元以上注册地为长顺县的电商经营主体。
第六条 在景区、酒店建设长顺县农产品宣传栏,通过宣传栏实现线上销售、线下配送功能且网络零售额达 50 万元以上注册地在长顺县的电子商务企业、创业主体。
第七条 在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直播注册地在长 顺县的电商经营主体。
第八条 在长顺县注册,年实缴税款总额达 1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电商平台。
第九条 在长顺县注册,开展农产品物流配送的企业。
第三章 农产品销售扶持政策
第十条 在“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 等知名电商平台开店的电商经营主体,按其实现的网络零售额的
5%进行扶持,单个经营主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一条 通过电商平台开展县域农产品线上下单、线下配
送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其实现网络零售额的 2%进行扶持, 单个经营主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二条 在其它专业性电商平台开店或企业自建 APP 开展长顺县农产品销的,按实现销量的 2%进行扶持,单个经营主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三条 到长顺县注册的电商平台,前三年,每年按实际实现税收的县级部分进行同等扶持。
第四章 农产品宣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在景区、酒店建设长顺县农产品宣传栏,通过宣
传栏实现线上销售、线下配送金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按实际发生建设费用的 3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五条 在产业基地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直播、邀请网络主播推荐长顺农产品的,每 10 万浏览量给予 1 万元补贴,单次
补贴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五章 农产品上行物流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开展农产品上行物流补贴。对于小件农产品按首重(3 公斤以内)4 元、续重 1 元/公斤配送全国的快递企业,每单按物流费用的 25%进行补贴,单个物流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提出申请
1. 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电商创业主体,需携带以下材料在次 年 1 月 31 日前向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1) 申请人亲笔填写的《长顺县电子商务扶持申请审批表》;
(2) 每月店铺(平台、APP)后台截图和订单清单;
(3)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4) 申请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5) 税务、统计、商务等县直有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证明( 含项目规模、经营状况等)。
第十八条 初审公示
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派出两名以上人员到电商经营主体经营点实地审查,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等进行逐一核实。经审查不符合享受申请补贴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在长顺县人民政府官网、
“品长顺”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 5 天。公示期内接到群众举报或反映相关问题的,逐一进行核实。经核实后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内未接到举报或反映相关问题的,视为初审通过。
第十九条 审核确认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 申请材料,组织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申请补贴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补贴拨付
经评审会议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由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帐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终止:
1. 申请补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2. 经营主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3. 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县线上销售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供销社、财政、税务、统计、工信、市监、农工、扶贫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线上销售扶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供销社,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线上销售扶持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电子商务示范县补助资金 中列支。财政部门负责线上销售扶持资金的安排和核拨。线上销售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长顺县线上销售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2.长顺县线上消费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长顺县线上销售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 (人)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年线上销售额 | |||||||
网店名称 | 网址 | |||||||
注册平台 | 注册时间 | |||||||
2020年月度销售额(万元)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营业执照或 其他证件编号 | 发证日期 | |||||||
申报扶 持资金 | 申报 时间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本企业承诺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人)(签字): (加盖公章) | |
县电商办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长顺县线上消费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报 单位 | |||
单位 性质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主要内容 | |||
项目总投资 | 是否投入运营 | ||
申报扶持方式 | 申报扶持资金 | ||
手续办理情况 |
本企业承诺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 |
县电商办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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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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