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省、州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大病保险、高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省、州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省、州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建立健全全县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省、州制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九)制定本县离休人员等特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十三)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