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县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县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责调整。
1.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局。
2.将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拥军优属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将县民政局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4.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十六)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长顺县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