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在县内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建活动,承办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以及民族传统的庆典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更改工作;协调县内民族和宗教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参与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使用好少数民族“三项”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基金、民族工作经费);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职责。
(七)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教育活动,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八)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严格宗教场所管理、审批和备案工作,保证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防范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御境内外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渗透活动;依法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九)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培养工作,向县委提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对外的民族、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民族宗教网络体系(服务窗口),指导镇(乡、街道)、村(社区)民族宗教网络履行服务职责。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定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