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收集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向所辖部门传达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分析、研究反恐怖斗争的情报信息和形势,提出反恐怖斗争的情报信息和形势分析报告等;根据反恐维稳形势,适时提出反恐怖斗争的建设和对策;组织开展反恐怖基础业务建设,检查落实防范恐怖袭击各项措施;负责对恐怖组织、案件的侦察、调查工作;承担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四)组织实施当地案件的侦破工作;指挥处置治安事件和突发事件。
(五)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地居留、旅行有关工作。
(七)贯彻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预防、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工作措施,承担除森林公安管辖以外的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打击处理、指导工作。
(八)开展消防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九)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对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依法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国家赔偿以及少年收容教养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对到当地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和大型社会政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开展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承担当地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研究制定和加强全县公安机关科技、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七)研究制定加强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和措施。
(十八)按规定的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九)研究全县公安机关人事、思想政治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定全局人事、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等方案和具体措施,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警衔、技术职称等工作。
(二十)研究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纪检、监督、监察工作;查处、督办违纪案件。
(二十一)开展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的斗争工作。
(二十二)维护和保障被监管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维护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二十三)指导林业、铁道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二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按规定权限对县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