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4号),特编制《长顺县白云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白云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白云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由本单位党政办公室负责发布,主动公开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如下:。

(一)以白云山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镇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四)镇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五)镇人民政府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镇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七)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

(八)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

(十)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十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招商引资重点推介项目;

(十三)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

(十四)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五)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

(十七)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八)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九)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二十)镇政府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我镇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gzcsx.gov.cn(长顺县人民政府网)。

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白云山镇党政办公室领取)。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镇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咨询电话:0854-6865216

通信地址:长顺县白云山镇白云西路

邮政编码:5507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审查

镇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镇人民政府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的,镇人民政府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镇人民政府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5.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