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委托镇(乡、街道)消防工作站执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字号:

为健全镇(乡、街道)消防工作站运行,加强镇(乡、街道)消防工作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镇(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行使消防安全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单位: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广顺镇人民政府、长寨街道办事处、白云山镇人民政府、摆所镇人民政府、鼓扬镇人民政府、代化镇人民政府、敦操乡人民政府。

三、委托事项:

(一)委托执法范围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除县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区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对公民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0行政处罚权。

3、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执法。

特此公告。



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27日

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委托镇(乡、街道)消防工作站执法有关事项的公告.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