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租汽车经营业户:
为加快推进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现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拟将我县巡游出租汽车剩余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进行清退,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现有的涉及我县三家出租车企业共90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有人。
二、清退范围:以2017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对已收取的该时间节点之后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及利息进行清退(利息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年9月30日)。
三、公告期限: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四、办理要求:相关权利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县交通运输局一楼会议室办理清退手续。
提交材料要求:包括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经营权使用费缴纳单据、经营权置换指标确认书及申请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收款银行卡复印件。其中,企业办理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经办人身份证原价及复印件和委托书。提交收款的银行卡信息需与身份信息一致。若经营权使用费缴纳单据、经营权置换指标确认书遗失的,需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进行注明。若有相关转让协议能佐证资金领取人主体适格的,可以一并提交。
五、在公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费用清退手续的或者因存在争议需要诉讼等原因导致无法退费的,将进行提存公证,相关费用从提存的资金里全额扣除。
六、如对公告存在异议的,可前往县交通运输局一楼会议室进行查询。
附件:
长顺县巡游出租汽车2017年以来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参考名册.xlsx
长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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