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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证明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发布时间:2022-05-13 来源信息:长顺县长寨街道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明确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20个证明事项,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或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或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或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或生育状况证明,收养情况除外)、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财产证明(或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法律援助情况除外)、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或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证件遗失证明。民政部网站公布了《指导意见》全文,居民群众可查阅了解上述证明不再出具后的办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