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威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长顺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出现的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气象灾害的防范、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参照贵州省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贵州省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部
2.1.1 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主任、县气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1.2 指挥部职责
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镇(乡、街道)政府做好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国家相关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管理。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与气象部门健全灾害信息资源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县融媒体中心:组织、指导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协调安排,提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灾区能源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6)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乡、街道)民政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8)县财政局:负责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指导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10)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灾区因气象灾害引起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并配合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各单位工作职责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时县内主要公路干线安全畅通,确保气象灾害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运达。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14)县水务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指导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15)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督促指导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及时修复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基础设施。
(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17)县供电局:负责组织灾害影响区域安全用电宣传、指导工作,修复供电设施确保及时供电。
(18)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灾防救工作。
(19)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全县烟叶产区指导烟农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调当地气象部门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应急办公室
2.2.1 组织体系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气象应急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
2.2.2 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联合会商,组织开展较大灾害事故现场气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报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助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值守工作,完成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县气象灾害应对处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一般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气象灾害风险或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因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天气气候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工作。
3.2.2 风险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长顺县气象灾害预警分 级标准及防御指南见附件 9.2),由县气象台按照业务规范进行发布,具体如下:
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
制定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3.2.3 预警制作及审批
县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3.2.3.1 I级(红色)预警、
由县气象台制作,县气象应急办公室审批,县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签发。
3.2.3.2 Ⅱ级(橙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IV级(蓝色)预警
由县气象台制作,县气象台负责人签发。
3.2.3 预警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按以下要求发布。
3.2.3.1 发布内容
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发布单位等。
3.2.3.2 发布方式
职能部门:由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并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各级政府应急责任人、基层信息员发送手机短信。紧急情况同时由气象部门电话报告受影响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
社会公众:由县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手机短信、微信、互联网等向社会公众发布。I级(红色)预警时,针对受影响区域启动手机短信,分区全网发布。
3.2.3.3 发布时效
广电部门、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I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对Ⅲ级(黄色)、IV级(蓝色)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3.3 预警响应
3.3.1 响应措施
3.3.1.1 I级(红色)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密向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危险地带群众转移安置。调集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进入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灾。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加强群防群测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影响程度,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2 Ⅱ级(橙色)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必要时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3 Ⅲ级(黄色)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1.4 IV级(蓝色)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2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气象局,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当气象灾害趋势减弱或判断已不可能发生灾害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IV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由县气象台负责人批准后解除;Ⅰ级(红色)预警由县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解除,由县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解除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制度
县气象局负责管理县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当县气象台预报或监测到有气象灾害风险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州气象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期间,县气象局与县应急管理局建立24小时气象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如有必要,县应急管理局派员进驻县气象局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气象信息。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县气象局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1.2 报告时限
当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应在20分钟内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相关应急联动部门。
当预计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应在60分钟内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相关应急联动部门。
当预计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气象局报告;当已经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必须第一时间,最迟在1小时30分钟内,将县气象局前期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气象局报告。
4.1.3 报告内容
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气象灾害事发现场,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安全转移危险地带人员;调集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投入救灾工作;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公安、交通、路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部门对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明确临时安置点和集结地,加强灾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处置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
5 应对处置
5.1 分级响应
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
别,由高到低设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5.2 启动程序
5.2.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 、较大( Ⅲ 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评估,按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较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建议。
5.2.2 一般( Ⅳ 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般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5.3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气象应急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事发县人民政府及县气象应急专家,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4 应急措施
5.4.1 特别重大(Ⅰ级)
(1)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加密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报告州气象局、县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通报县相关防灾减灾机构、事发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县气象局在省、州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4)县气象局立即向州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支持。
5.4.2 重大( Ⅱ 级)、较大( Ⅲ 级)
(1)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州气象局、县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事发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县气象局在州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4)县气象局立即向州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支持。
5.4.3 一般( Ⅳ 级)
(1)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县气象局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3)事发地县气象局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5.5 终止程序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灾害性天气结束,州、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灾害性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5.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预计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评估,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重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建议,待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经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终止县三级响应,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级较大等级应急响应时,经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终止,由县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根 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级一般等级应急响应时,经县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
终止,由县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5.5.3 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部门应继续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6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灾害处置引起的矛盾纠纷,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7 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省、州两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做好全面评估工作,并负责将最后报告抄送县人民政府。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州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备案。
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当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5.8 处置奖惩
在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对防止或避免气象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灾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当配合省、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做好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县级气象应急办公室负责做好对一般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调查处理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等级,致灾气象要素与历史对比情况,以及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气象工作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队伍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确保气象应急服务准确、及时、高效;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武装部队、武警部队、公安、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及基层信息员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预防与救灾演练,提高灾害预防与救灾能力。
7.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害监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加强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 其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终端建设,保证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播。建立健全各级应急责任人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新闻、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确保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7.5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9.2 长顺县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及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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