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顺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长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威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长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操作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30日
长顺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与管控,规范村民建房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包括村民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遵循依法审批、规划先行、一户一宅、生态宜居、保护耕地、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村民建房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
(二)依法办理村民建房的审批手续;
(三)接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四)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
(五)对村民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
(六)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对宅基地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及组管委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管委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制度,将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简化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审批、审核事项。
第七条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依法用地建房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选址及用地标准
第八条县、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依法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合理控制建设边界、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注重加强农房风貌管控,综合规划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扶贫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永久基本农田地方和乡土文化特色。
第九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组)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村民建房应当按照规划选址,不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禁止在高山陡坡切坡建房。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选址不得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区域范围。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新建住宅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可以在原址上新建、扩建、或者重建的不得易地建设。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房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复耕复绿;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复耕复绿。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第十四条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整治,整治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的需求。
第三章 用地建房审批和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管委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制度,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公开认可的程序,确定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并纳入资格名录库,实行一年一次动态管理。纳入资格名录库的,才能取得或者受让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名录库应当定期上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建房:
(一)无宅基地的;
(二)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三)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四)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项目、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或疫情等需要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用地建房,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八条 村民用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三)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六)不属于本村村民的;
(七)已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八)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九)削坡建房未通过风险评估的;
(十)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不予批准决定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及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第二十条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民用地建房的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地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立面和范围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办理变更手续。村民建房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对宅基地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指导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监督指导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村民建房安全及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发改、交通、生态环境、水务、林业、文旅、电力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土地房屋测绘成果等相关资料。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应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登记后,方可申请新宅基地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一经查实,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建房超过本办法规定宅基地面积部分,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原有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民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操作细则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三)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四)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项目、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或疫情等需要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本组的组管委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须经两名以上组管委成员签字后提交村委会核实。
2.公示上报。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签字上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服务窗口。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审核。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服务窗口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组织镇(乡、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2.审批。对联合审核通过的农户,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农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中,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乡、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户,由镇(乡、街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批意见在7个工作日完成。
3.备案。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审批通过的农户名单清册在次月5日前分别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备案清册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进行复核,对审批意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及时进行纠正。
4.复核复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对镇(乡、街道)审批的进行复核抽查,复查率不低于50%,对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督促镇(乡、街道)及时整改。
四、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每户申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具备条件可以在原址新建、扩建或者重建的,不得易地新建。
五、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农户在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内容中应包含原宅基地复耕复绿内容);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5.相关法律政策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各镇(乡、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
(一)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设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负责办理审批、审核事项。
(二)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量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规划设计农村住房建设风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村民建房安全及质量监督管理,编印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楼层风格风貌图)。
其他
县水务、生态环境、林业、公共交易、供电,供水、通讯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七、其他
本操作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操作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本操作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它(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思: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组长: 年 月 日 组管委成员: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2年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6个月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 宅基地 及建房 情况 | 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髙度 | m2 | |||||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农宅字 号农宅字 号
户主姓名 |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坐落 | ||
四至 | 东 南 |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屋建筑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
四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 基 地 坐 标 平 面 位 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们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6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折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位意见 | 镇(乡、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乡、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折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位意见 | 镇(乡、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乡、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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